谁说的故事好听?

2014-06-27 13:08:24

  在法学里,分成民法、刑法、宪法等领域;法律学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属。同样的,在经济学里,分成个体、总体、国际贸易、产业组织等领域;经济学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属。
  可是,当经济学者进入法学时,却打破法学的传统划分;经济学通常是以经济分析,探讨所有的法学问题。譬如,波斯纳、萨维尔(Steven Shavell)、兰德斯(William Landes)等重量级学者,论述范围都几乎涵盖所有的法学领域。当然,这可能是学科发展初期,分工还不十分精细时的正常现象。不过,由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也表示经济分析可以一以贯之;利用同一种分析工具,探讨不同的法学问题,而且都有新意。
  在这一章里,我将再次探讨行为理论,并且尝试归纳出经济分析的抽象内涵;希望能提炼出,经济分析较深层的意义。
  谁说的故事好听?
  无论是在经济学或法学里,各种理论往往被描述为不同的“故事”(stories)。因此,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等于是在述说不同的故事。那么,谁说的故事好听呢?
  在法学论述里,司法案件经常是论述的重点。可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法学这个学科,要以法院里的官司为讨论的重点呢?乍看之下,这个问题有点自相矛盾。司法案件,本来就是法学论述的重要材料;在法学论述里,引用重要的司法案件,可以阐明或佐证各种论点。这一点,当然很清楚;不过,法律不只是和司法案件有关,更和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有关。和社会上人们互动的频率相比,法院里出现的案件只是非常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那么,为什么要以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作为法学讨论的重心?
  对法庭和法律学者来说,这些奇奇怪怪的案例,是呈现在他们面前、无从逃避的问题。即使事件本身离奇荒谬,他们也必须处理,而且还要编织出一套能自圆其说的逻辑。当然,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也促使他们的思维变得更缜密精致,或是引发了法理上新的见解。譬如,1920年左右,发生了一件著名的案件:已经着火的两栋房子,先后延烧到苦主的房子;那么,苦主要告哪一位邻居,或两位都告?也是发生在1920年左右的案子,发生地在纽约:月台上有人抱了一大包东西,赶上将驶离月台的火车;包裹从手里滑落,里面的爆竹掉到铁轨上,引发爆炸。月台上的一个体重计受波及,压到一位妇女造成伤害。那么,铁路公司或月台人员要不要负责呢?
  可是,如果以这些极其少见、甚至诡谲无比的案例,作为法学理论的主要基石;等于是以特例来建构通则,以异常作为标杆。说得极端一点,这好像是以精神病患的行为为材料,发展出一套解释、甚至是规范其他一般人的行为规范!由逻辑和常情常理的角度看,都说不过去。
  对照之下,经济学者所说的故事,要枯燥无趣得多;不过,最大的特点,是经济学者的故事比较合乎常情常理:在糖果的市场里,有些人想买糖果,这是需求;有些人想卖糖果,这是供给。供给和需求碰面,决定了糖果的价格,也决定了买卖糖果的数量。追根究底,经济学者的基本故事就是这么平淡无奇。没有悬疑,也没有紧张;没有道德上的两难,也没有生命中的悲欢离合。然而,在这个简单的故事里,却蕴含着一些极其重要的理念。
  在市场里,价格会影响买方和卖方的行为;这个现象,似乎卑之无甚高论,其实不然。这意味着人的行为,会受到诱因的影响;当价格低时,买方有诱因多买一些,卖方有诱因少提供一些。而且,这种诱因和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不只限于金钱或货币的价格。当周末酗酒驾车的人变多时,比较谨慎的人就会少开车或外出;当深夜里交通警察少时,闯红灯的人就会多一些。各种道德、良知、善恶等价值,都会通过所隐含的诱因而影响人的行为。
  既然诱因会左右人的行为,在探讨政策或法律问题时,市场的概念就隐含一种“往前看”的态度——采取某种政策或作出某种判决,会形成哪种诱因,在未来会引发哪些行为?更重要的,市场活动本身,是由许多条件所支持。在鲁滨逊的世界里,不会有市场;在人烟稀少的原野里,可能只有偶尔出现的市集。因此,虽然现代社会里,超级市场和便利商店几乎无所不在;可是,市场并不是凭空出现或必然存在的,而是某些条件支持下的产物。换种说法,市场的概念,意味着一种条件式的思维——在相关条件的支持之下,才会得到某些结果。所以,任何政策要发挥作用,必须通过现实条件的检验,而不能只诉之于严谨的逻辑或精确的推论。
  而且,市场里的活动,基本上是合则两利;因为是互惠,所以双方都是心甘情愿、乐见其成。一旦完成交易,双方的福祉都提升,便可以准备进行下一波的交易。因此,随着一波波的交易,社会的资源累积得愈来愈多。事实上,买卖所引发的纠纷,可能只占完成交易很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在市场里,交易完成是常态,发生纠纷是例外。
  所以,在探讨人际关系的规范时,是以市场的常态为标杆比较好,还是以双方诉讼这种例外为标杆比较好?对人际关系的期许,是希望像市场买卖所隐含的兴利,还是希望像法庭官司所意味的除弊?还有,谁的故事比较好听呢?由各种光怪陆离的案例里,传统法学归纳出很多智识上的趣味和智慧;法学论述和官司卷宗里出人意料、令人拍案称奇的故事,远远不是经济学里、千篇一律的鲁滨逊漂流记所能比。(经济学者常用鲁滨逊的故事,描述在一个人的世界里,如何解决生活和消费的问题;当星期五出现后,就有了交换、分工和专业化的可能。因此,有人认为,《鲁滨逊漂流记》的作者,是一位经济学者。)但是,哪一种故事比较有说服力呢?
  对于这些问题,波斯纳法官所强调“财富最大化”和“仿效市场”(mimic the market)的论点,显然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在处理或思索法律问题时,以市场里的自愿性交易为基准点,就是希望能得到合则两利的结果。而且,以市场里正常、典型的交易为基准点,而不以发生纠纷、例外的交易为基准点,就是希望发挥指标性的作用。
  由研究市场、供需和经济活动,使经济学者在思索问题时,会习惯性地运用体系(system)和行为反应(behavioral response)的概念。换句话说,虽然市场是由许多个别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所组成,但是市场本身是一个体系;体系里的个体彼此影响,彼此牵制,也会受到体系之外因素的影响。而且,这些个体在行为上的反应,可能是以间接婉转的方式来表达。
  最后一点,一旦掌握了牛奶面包等产品的市场之后,经济学者在脑海里会用同样的概念和架构,去认知和分析其他的活动。譬如,赌博的税负增加时,就会有许多境外或地下的公司出现。还有,各种职业球赛固然是一种供需相会的市场,职业球员本身也是在某种劳动力市场里活动。因此,市场的架构,提供经济学者在思维上一个非常简洁、但是很有力的工具。
  总结一下,对经济学者而言,以市场作为参考坐标有两层意义:在实质上,市场交易具有双方互蒙其利的特性;在分析上,市场架构提供了思维上明确的脉络。下面这个故事,就生动地反映了在运用资源时,市场机能和非市场机能的差别。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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