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

2014-06-27 13:09:56

  经济分析之一
  和法律学者的论述相比,经济学者对权利这个概念,也有许许多多的探讨。我认为,最生动的描述之一,是出自戏剧理论大师宾默尔教授(Ken Binmore)的笔下。在《公平博弈》(Playing Fair)这本书的第四章里,他讲了一段发人深省的故事:
  如果无知之幕揭开之后,亚当和夏娃发现,他们两人正置身在一艘老式桅船中,而且正处于暴风雨里。……在老式桅船上,社会的组织大概完全会是阶层式的;因为,其他的组成方式,不能更有效地处理生离死别的危难。
  换句话说,在探讨权利的结构时,宾默尔不是由抽象的理念出发,而是以人类实际的历史经验为基础。在实际的世界里,男人比女人孔武有力,因此“自然而然”地承担了较多较重的责任,也因而掌握了较多的资源、享有较特殊的社会地位。
  其实,宾默尔的故事,还可以再往前推一步。每一个人都可以设想,在盘古开天地时,面临一个重要的抉择:男生和女生这两性,要共同面对各种问题,而主要的是“生存”和“繁衍”这两项。因为怀孕、生产、养育都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在这段时间里不容易从事粗重或剧烈的工作(耕种或狩猎)。因此,由专业化和分工的角度来看,有下面几种可能的安排。
  第一种安排:两人身材一样高大,轮流怀孕、生产、养育,或由其中一人完全负责;
  第二种安排:一人身材高大,一人娇小;身材高大的人,同时负责怀孕、生产、养育;
  第三种安排:一人身材高大,一人娇小;身材娇小的人,同时负责怀孕、生产、养育。
  在这三种组合里,最能人定胜天、最有效率的安排,显然是第三种。身材高大的,负责耕种狩猎;身材娇小的,负责生儿育女。事实上,这两种人在一开始时,可能有同样的身材体型;但是,在演化过程里,人们逐渐体会到,负责生儿育女的,可以有较小的身躯,只需要耗用较少的食物;负责耕种狩猎的,最好有较魁梧的身躯,可以多花气力、多收获一些。
  因此,为了生存繁衍,聪明的人们会在演化过程里,慢慢雕塑出比较好的“竞争组合”(surviving combination)。男女的身材和分工,可以说是很明显的例证。而且,这种推论,其实可以引申到其他动物身上。因为怀孕、生产、养育所需要的时间较长,所以人的两性之间,在身材和分工上会有差别待遇。相对地,如果怀孕生产养育所需要的时间不是很长,两性之间的身材和分工,就未必会有明显的差别。我曾提出这个问题,向一位在台北动物园服务的专家请教,他四平八稳地答道:我的假说,不完全背离他所了解的动物世界!
  男女有别的观念,还可以借下面这个故事,作进一步地申论。
  “农地农用”问题的诸多迷思
  在台湾,每过一段时间,就会热烈讨论一次:要不要把农地开放?反对开放农地的理由,除了安全的考虑之外,主要有两点:第一,农地对水土保持很重要;而且农地改为其他用途之后,很难再回复原状。第二,开放农地之后,农地流入财团手里;财团坐收暴利,贫富差距扩大。
  在“女性主义”的论述里,常会出现“父权社会”这个字眼;因为是父权社会,所以无论在工作、待遇或升迁上,女性所受的差别待遇触目可见。要扭转这种历史性的错误(或罪恶),女性主义论者显然还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不过,女性主义的论述也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参考点:如果没有历史,人类直接迈入科技社会,那么女性的地位会比较低吗?在科技社会里,对信息的处理需要细心、耐性、敏感度高……而不见得需要庞大的身躯和原始的体力。因此,根据这些特质,如果一开始就是科技社会,女性的表现可能会优于男性;各行各业的领导者可能都是女性,男性可能只是居于从属、受支配的地位。在那种情况下,“男性主义”的论述可能有同样的委屈和哀怨。
  “父权社会”和“母权社会”的差别,很可能就在于历史经验;因为在人类历史上,力量(兽力、人力、机械力……)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所以现在是父权社会而不是母权社会。因此,不同的历史经验,会让社会走上不同的发展轨迹;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上,会驻足在不同的结晶点上。不过,这也提醒我们,无须过分地被历史经验所束缚,因为还有其他诸多的历史轨迹可以(值得)思索和尝试。
  “农地农用”的问题,显然也和历史经验有关。如果一开始就是科技社会,我们大概不会有大量的农田;有一部分的农田会成为联电、华硕等公司的工厂和研究室;其他的农田会成为房舍、道路、花园、购物中心、休闲设施等等。稻米可以进口,就像玉米、面粉、塑料鞋、外劳可以进口一样。坚持要自己种田,就像坚持要自己的子弟当佣仆一样。根据“农地农用”的逻辑,“农人(当然要)耕田”。可是,这种逻辑的前提不一定成立:坚持那些土地一定要当“农地”,就像坚持施振荣和张忠谋一定要当“农人”一样!
  同样一公顷的地,作为农田,一年所生产稻米的附加价值大概不超过新台币二十万;作为联电、宏碁的工厂,产品的附加价值很可能达到数亿新台币。同样的张忠谋和施振荣,作为农人,耕田一年所创造的附加价值……
  “农地”,有水土保持的功能;这个论点有一点道理,不多就是了。土地不作为农地而作为工厂、花园、道路等等,一样有水土保持的功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水土保持”是问题,而不(应)是借口。何况,农田大部分是在平地,而不是在山地;在开放农地的问题上,水土保持的问题并不是重要的关键。
  开放农地之后,农地确实会流入财团的手里,贫富差距也确实(可能)扩大。不过,这两种自然而然的结果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首先,财团愿意付高价收购农地,是因为可以作进一步的利用以追求利润。就是因为财团唯利是图,所以能更有效(也就是更有利)地利用农地。土地流入财团的手里,就像经营电信事业的权利由“中华电信”流入财团手里一样;因为竞争,所以效率会提高,最后获利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
  所得分配的问题也是一样;财团大股东的财产当然会增加,而且会远超过一般市井小民(如你我)薪水增加的幅度。但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问自己几个问题:因为张忠谋和施振荣这些人,社会的所得分配变得比较不平均;贫富差距扩大。因此,你希望有张忠谋和施振荣,还是希望没有张忠谋和施振荣?还有,在“均贫”和“不均富”之间,你会怎么选择?
  由这个问题上,也许可以得到一点启示:土地不一定要当农地,张忠谋和施振荣最好不要当农夫!
  经济分析之二
  波斯纳在哈佛法学院就读时的成绩优异,毕业后先到加州的斯坦福大学任教;然后,他接触了一些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者,感受到经济思维的趣味。
  1969年,他转往芝加哥法学院,直接和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大师们展开辩论。然后,这位优秀的法律学者,先变成优秀的经济学者,再进一步成了推展“法律经济学”的大将;2003年,他几乎是执这个新兴领域牛耳的掌门人。波斯纳接受经济学的洗礼之后,最早发表的论著之一,是1980年的《论原始社会》(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一位受传统法学训练的法学院教授,利用经济分析,来探讨原始社会的法学问题,这真是一种奇怪的组合。不过,这篇文章问世之后,一再被引用;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上,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这篇文章所以重要,我认为有两点原因。就经济分析而言,自1960年起,经济学者向政治、社会等领域扩展,成果丰硕;利用经济分析来探讨法学问题,是自然的延伸。如果由经济学的角度,也能解释原始社会的现象,正好证明经济分析一以贯之的特性。
  就波斯纳本身而言,经济分析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成本极低、效益最大化”的行为特质;这个理念,如果应用到法学领域里,就几乎自然而然地成了“财富最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论点——法律的运作,往往不自觉地符合效率的考虑,而使社会资源日益积累。这种观点,刚好可以针对没有工商业活动、没有市场经济、没有货币信用卡的原始社会,作具体的检验。
  波氏的论文,就生动、平实、自然地呈现了原始社会的样貌;而且,由经济分析的观点,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在原始社会里,由信息结构(information structure)的角度来看,有两点特色:一方面,信息有限、匮乏,没有现代的文字记录,也没有电报、电话、计算机等等;因此,人们所能拥有的信息非常贫瘠。另一方面,原始部落里,大家相隔咫尺;邻居之间,几乎没有太多的隐私。而且,因为生活在一起,所以几乎拥有相同的信息。
  在这种背景之下,原始社会里的律法(权利结构),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一些特性——就像男女分工的情形一样。首先,因为没有独立的司法单位,所以居民们本身兼任司法仲裁的重责大任;球员兼裁判,是花费最少的运作方式。其次,对于意外、伤害等等侵权(torts),一律采取完全责任(strict liability);也就是,不分青红皂白,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从资源运用的角度来看,操作这种游戏规则,只需要搜集最少的信息,而且最容易执行。刘邦入关中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在精神上,可以说完全呼应波斯纳的发现;因为,战乱过后,资源匮乏,人心未定,游戏规则最好明快迅速。
  最后,在原始部落里,每个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亲戚的福祸,就是自己的福祸。这种权利结构,有两种好处:连带责任,表示血统亲戚彼此相连;对每一个个人来说,都增强了互相保险的功能。因为,对圈外人有遏阻的作用,就减少了自己被欺负伤害的机会。同时,连带责任,使血缘亲戚之间彼此规范约束,可以降低和圈外人发生冲突的机会。因此,在除弊和兴利这两方面,连带责任都有可取之处。
  此外,原始社会里,还有一种令人意外的古朴之美。因为简陋的屋舍相隔不远,所以鸡犬人畜之声相闻;因此,彼此言谈之间的遣词用字都很典雅婉转,不会道人短长、搬弄是非。原因很简单,如果在自己家里出言不逊,被伤及的邻居,马上会循声而至、剑及履及。
  因此,在茅草屋的世界里,显然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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