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的本质

2014-06-27 12:43:20

  虽然经济学者在法学里的耕耘,已经有一段岁月;可是,对绝大部分的法律学者而言,依然是“经济学于我何有哉”。要搭建起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桥梁,法律学者显然必须清楚地知道:对他们而言,经济分析到底是什么?
  虽然这个问题是问法律学者,但是经济学者可能反而比较适合给出答案。而且,就性质而言,经济学主要是一种分析社会现象的特殊角度,和数学或方程式没有必然的关联。因此,这个问题换一种问法,是:对法学研究而言,经济分析的主要慧见为何?当然,这个问题也隐含着,对于政治学或社会学而言,经济分析可能意味着不同的慧见。譬如,对政治学而言,竞争(competition)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因此,在法学研究的宪法理论里,竞争和三权分立的制衡概念,有密切的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先举出两个参考点。
  首先,波斯纳在他的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一开始,就归结出经济分析的三大基本原则:第一,是价格和数量反方向变动的“需求法则”——当然,价格不一定是指金钱货币,而可以是抽象的价格;第二,是机会成本的概念;第三,是在没有因素干扰的情形下,资源会流向价值最高的使用途径。
  其次,在《一课经济学》(Economics in One Lesson)这本书里,赫兹利特(Henry Hazlitt)总结经济学的精神:一个好的经济学者,不只注意短期,也会注意长期;不只考虑局部,也会考虑全面;不只关心直接影响,也会关心间接影响。
  相形之下,我认为,经济分析可以提供给法律学者三个重要的观念;而这三个观念,都可以借“若A则B”来阐释。
  第一,法律的目的,是处理人的行为所衍生的问题。在经济学者的眼里,人的行为具有相当的“规律性”(regularity)。而且,这种规律性是“若A 则B”般地简洁明确、容易掌握。如果规律性是“若A,则或B或C或D或E”,或是“若A或若B或若C或若D,则E”,那么在逻辑上来说,依然符合某种规律性;可是,对一般人来说,这种规律性过于复杂或模糊,所以在思维或行为取舍上的帮助不大。当然,这并不表示,人的行为没有例外或不会改变;重点在于,人的行为不像是喝醉酒的醉汉、走路颠三倒四(random walk),而是约略符合“若A 则B”的规律。并且,这种行为上所显现出的规律,不只和市场或经济活动有关,而是在人的其他活动里也无所不在。事实上,有些经济学者认为,人类之外,在其他动物的行为里,也可以发现有类似的规律性。试想,如果法律所面对的是醉汉般的行为,法律所能发挥的作用将极其有限。
  具体而言,规律性可以约略分成三个层次:最基本的,是个人层次(individual level)上的规律性;譬如,若罚款增加,则少超速。其次,最上层的,是总体(macro level)或社会层次上的规律性;譬如,若货币发行量过大,则容易有通货膨胀。最后,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可以称为中层(middle level)的规律性。和另外两种层次的规律性相反,中层的规律性反而比较模糊、比较难掌握。譬如,若小区的居民由500人变为1 000人,则小区会变得更整洁或更脏乱?因为人数增加后,行为的加总可能导致很多结果,因此不一定有非常明确的规律性。
  第二,若A则B的规律性,反映的是一种条件式的思维和判断(conditional statement),而且有两种意义。一方面,“若A”本身就表示一种条件,“则B”是在A成立的条件下会出现的状态;因此,这是一种条件式的命题。另一方面,“若A则B”成立,隐含着其他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其他条件发生变化,那么“若A则B”可能变成“若A则C”。因此,“若A则B”,是在某种前提成立的条件下,才会成立。
  无论是基层、中层或总体层次上的规律性,都是在某些条件的支持之下才成立。因此,对于经济学者来说,除了注意规律性本身之外,还必须掌握更多的信息。一方面,他们希望知道,在哪些条件的支持下,规律性才会成立。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了解,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时,原先的规律性会受到哪些影响。科斯1991年得到诺贝尔奖时,在得奖致辞里一再强调,经济活动是在某种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structure)里进行;因此,经济活动所呈现的规律性,就是在特定前提成立的条件下,才成立的。
  第三,是关于“若A则B”的内涵。前面两点,似乎都是反映在抽象的符号之间彼此的关系;不过,更重要的,是由探讨人的行为里,经济学得到许多体会。这些体会,就充填了前两点的内涵;譬如,波氏所强调的“若价格上升,则需求下降”,以及“若没有干扰因素,则资源流向价值最高的使用途径”,就是“若A则B”这个符号关系下的实质内涵。
  具体而言,经济学者在分析人的行为时,不是只把焦点放在单独的个人身上,而是一直保持一种体系或系统(system or structure)的观点。这个体系或系统有两个维度:时间和空间。在空间上,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直接间接地影响其他人,也直接间接地受其他人行为的影响。在时间上,现在的行为受到过去演化经验的影响,也会受未来的影响(前面提到重复赛局的观念)。空间的因素,呼应赫兹利特所强调的,直接或间接以及局部或全面的考虑;时间的因素,则是他所强调短期或长期的考虑。
  在传统法学的论述里,也有“若A 则B”的逻辑;不过,通常是“若采取作者的论点,则正义将得到伸张”。可是,是哪些条件支持这种结论,条件改变之后结论会不会受影响等等,却经常付诸阙如。相形之下,经济分析所意味的“若A则B”,则是对问题作较完整的探讨,包括在描述、预测和建议(describe,predict,prescribe)这三方面。对于所观察到的现象,经济学者会尝试解释:在哪些条件下,会得到这种结果;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哪一个或哪几个。当环境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我们所关心的焦点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如果希望追求某种目标(包括公平正义这种价值),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手段比较好。而且,虽然探讨的是眼前的问题,不过在经济学者的脑海里,却总是会联想到:是哪些因素引发了这个问题?环境里支持的条件是哪些?如果采取不同的手段,会引发哪些后果?手里是不是有足够的资源来影响相关的条件?
  总结一下,对法律学者来说,经济分析的精髓可以借着“若A则B”来表示。“若A则B”反映了在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里,隐含了某些规律性;至于这些规律性的实质内容,则是由人类所经历演化过程的经验所充填。下面的故事,希望进一步探索经济分析较抽象的内涵。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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