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2014-06-27 13:09:25

  对比
  在呈现了哈里斯和德沃金的观点,以及宾默尔和波斯纳的观点之后,可以比较他们之间的差别。他们之间的差别,有两个层次:一种是对权利见解的差别,另一种则是规范式论述和实证式论述的差别。
  关于权利的论述,哈里斯和德沃金以及宾默尔和波斯纳(经济分析)所描述的故事,有几点很明显的差异。首先,在经济学者的故事里,探讨权利的材料,是真实的世界;无论是波斯纳的原始社会或宾默尔的风中之船,都是具体的、曾发生或会发生的事实。可是,在法律学者的故事里,探讨权利的材料,是一些抽象的理念。
  其次,“真实”和“理念”的重要差异之一,是支持“权利”的基础不同。以真实的材料为基础,权利是由环境里的条件所支撑、所雕塑。以理念为基础,权利的来源,是诉之于论者或读者的信念;如果论者或读者支持,就有某些权利,否则就没有。
  最后,很重要的一点差别。在经济学者的故事里,只是“描述”权利的状态,并没作任何价值判断。在风中之船和原始社会里,权利的种类和性质,是受到当时环境里条件的影响。相形之下,法律学者的故事里,对权利都直接间接地作出价值判断。无论是“人的尊严”或“选择的自主”,都隐含某种价值上的臧否。
  当然,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的这些差异,不只出现在对“权利”的论述上;更根本的,是他们的论述一向具有不同的性质,也就是“应然”和“实然”、“实证”和“规范”的差别。
  规范式的论述,先提出一些简而自明、一致赞同的原则、理念或价值;然后,再以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为基础,作进一步的推论。因此,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可以看成是预设的立场;以这种特定的立场为前提,再作申论。相形之下,实证式的论述,没有预设的立场或立论的前提;而是以实际情况、已经发生的事、出现的现象为材料,由这些材料里归纳出某些“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来解释类似或其他的社会现象。
  因此,规范和实证式论述最大的差别,就是理论的性质不同。“理论”(theory),简单地说,就是对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ship)的探讨;而因果关系最简洁的呈现方式,就是“若A则B”。因此,1+1=2 是一个小理论,因为这个等式符合“若1加1,则等于2”的结构。
  在规范式的论述里,“若A则B”的内涵,可以说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譬如,“若”赞成人的尊严很重要,“则”理当支持某种财产权的结构。可是,无论是前提或结论,都是诉之于原理或读者本身的理念,而不是诉之于真实世界里的实际现象。无论是哈里斯或德沃金的论述方式,在性质上都是如此。
  相对地,在实证式的论述里,“若A则B”的内涵,都是由实际发生的材料来充填。譬如,在宾默尔的故事里,“若”亚当和夏娃置身在暴风雨里飘摇的扁舟上,“则”两人之间的相对关系会以体力来决定。同样的,在波斯纳的原始社会里,“若”资源匮乏、信息不足,“则”以明快有效(成本最小)的方式处理纠纷。无论是前提或推论,都是以实际材料为主;论者的工作,只是由材料中归纳出已经存在、隐藏在材料之下的因果关系而已。
  “若A则B”,是一种条件式的论述(conditional statement)。规范式论述最大的弱点,是不能根据立论,作平实有效的引申。也就是,当“前提”改变时,不论朝哪一个方向变动,在规范式的论述里,并不能描述或预测“结果”将如何变化。譬如,“若”人的尊严变得比较不重要,“则”人们应该先放弃言论自由或婚姻自由?相对地,实证式的论述是以实际现象为材料,所以很容易推测变化的方向。譬如,“若”亚当和夏娃发现他们置身在计算机前,“则”两人之间的相对地位会以体力之外的因素来决定;“若”原始社会的建材由茅草变为泥土,“则”言语词汇将会开始变化——人前一套、人后一套。
  新兴的法学经济学,所以能长驱直入法学,主要就是经济分析有一套强而有力、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理论。下面的故事,就是探讨在实际社会里,夫妻之间的相对权利。
  约法哪三章?
  在现代社会里,离婚的情形愈来愈多;两人一旦决定分手,子女归属的问题固然麻烦,财产的划分也不简单。就财产的部分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处理比较妥当,是理论和实务上都很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传统的(父系)社会里,男主外女主内是常态;因为先生在外抛头露面,所以房产土地等契约,大半都是登记在先生的名下。一旦离婚,女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很薄弱,因此往往承受很大的委屈。
  不只是在传统社会如此,即使现代工商业社会里,情况也相去不远。在大学毕业后,年轻的夫妇不容易同时继续深造;因此,大半是先生继续读研究所,而太太开始工作支持先生。等先生读完研究所,成为律师、医生、工程师,太太就辞职回家生儿育女。经过一段时间,先生不但有相当的社会地位,也拥有相当的财产。不过,当年共患难的牵手,可能已比不上年轻貌美的竞争者;然而,如果在这时候离婚,先生可以证明:家里大大小小的东西,都是他所赚得的。
  可是,这只是表象。为了先生的工作事业,太太牺牲自己的青春和机会;而且,在家养儿育女和操持家务,也是实质的贡献。事实上,经济学家曾经估算过,妇女在家里所做各种事情的价值,平均大约是丈夫收入的70%。因此,妇女对一个家庭总值的贡献,大概是40%(0?7/\[0?7+1?0\])。
  既然如此,离婚时双方各得财产的二分之一(50%),其实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二分之一,是有理论和实证支持的基准点。
  不过,工商业社会里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超级巨富的诞生。这些超级巨富,通常是因为夫妻之一非常特别;凭借着个人的魅力或特殊才华,累积了过去的人所无法想象的财富。而且,对于这些奇才异能之士而言,不论和谁结婚,大概结果都差不多——想想迈克尔·杰克逊和微软的例子。在这些情形里,要认定另一方的贡献一定接近二分之一,似乎有些勉强。
  因此,1/2—1/2 可能不再是好的基准点。这时候,可以有两种替代方案:一方面,可以估量夫妻双方中“另一方”实际付出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有特殊约定,也可以特殊的约定为准。(诺贝尔奖得主罗伯特·卢卡斯离婚时,才华已露;因此,婚约里有一条:若将来卢氏在离婚若干年内得到诺贝尔奖,则太太可得一半奖金。后来,卢氏果然在离婚后获奖,夫妻两人皆大欢喜。)
  不过,在另外一些“超级巨富”的事例里,情形又要复杂些。如果夫妻两人之一,在开始协议离婚时买了张彩票;在完成手续后彩票开奖,中了巨额奖金(譬如五千万美元);这时候,大笔的财产和个人魅力才华都无关,双方的“贡献”其实也都微不足道。中大奖,可以说纯粹是运气,怎么办?
  如果婚前两人设想过这种景况,大概都会同意:不论谁买彩票,中奖的奖金两人平分! 因此,在“超级巨富”的情形下,还是有可能回到 1/2 —1/2 的基准点。然而,1/2—1/2 也不一定是通则。如果是太太买彩票,可能会声称(并且取得佐证数据):过去从来没有(或很少)买彩票;就是因为要庆祝离婚,所以才买一张彩票。在这种情形下,先生大概很难反驳:自己对离婚有贡献,而离婚是买彩票的“因”,所以自己对飞来的横财有贡献、也应得二分之一的奖额!
  由这种转折里,或许可以归纳出一点法学上的智慧:客观的公平正义并不存在,而特定时空下的公平正义,是由环境里的相关条件所烘托而出的!
  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更需要找到好的基准点,作为参考坐标。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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