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结

2014-06-27 13:08:54

  联结
  由前面的对比分析里,传统法学关于权利的论述,似乎漏洞百出,甚至一无可取。那么,为什么类似的论著,会在传统法学辉煌高贵的传统里延续不断呢?而且,即使在今天,哈里斯和德沃金等人的观点,还是东西方法学界的主流。传统法学里规范式的论点,是不是也有一些隐而未显的优点,没有得到经济学者的青睐呢?
  仔细想想,哈里斯和德沃金式的论述,其实有一些优点。而且,这些优点,也符合宾默尔和波斯纳式的经济分析。那就是,由比较抽象的角度来看,规范式的论点,也隐含某种成本效益的内涵。
  首先,规范式的论述,通常是开宗明义,列举一些抽象的价值,作为推论的基础;譬如,人的尊严、选择的自由等等。在任何一个稍稍上轨道的社会里,对绝大多数的人来说,都会接受和支持这些价值。更何况,这些价值的背后,往往有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哲学家为后盾。再加上,历代法律学者自成体系,彼此援引。因此,在法学论述里,以抽象的价值为讨论的基准点(benchmarks),很容易得到读者或其他学者的认同。
  其次,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价值体系比较扎实沉稳;以某些核心价值作为论述的前提,不会有太多争议,而且容易得到共鸣。但是,另一方面,核心价值,通常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实物(人的尊严和选择的自主,都很抽象;牛奶和面包,都很具体)。既然是抽象的理念,在论述时就有相当的弹性,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发挥。因此,规范式的论述,既有不容争辩的基础,又有自由挥洒的空间;作为论述的形式,显然有相当的吸引力。
  再次,当社会秩序稳定时,核心价值像是明可鉴人的结晶体;一旦碰上棘手的法学或社会问题时,很容易以核心价值作为思考上的着力点。譬如,同性恋的配偶,有没有领养子女的权利?在思索这个问题时,一般人几乎会自然而然地想到:同性恋的父母,是否也有基本权利?等着被领养的子女,是不是也有某些基本权利?这是传统法学里,典型的、规范式的思维方式;相形之下,对于同样的问题,实然式的思维问得比较世俗:如果容许他们领养子女,会造成哪些后果?这些后果,好或是不好?两相对照,在某些问题上,规范式的论述似乎更直截了当、更有说服力。
  最后,规范式的论述,隐含了“应然”的观念;也就是说,事物的状态“应该”如何。譬如,人应该享有尊严,人应该有选择的自主性等。这些应该,就具有“标杆”(yardsticks)的性质。即使在实然上,现况不符合标杆;但是,这些标杆提供了谋求改善、努力向前的方向。如果一直停留在实然面的分析上,将永远只是描述和解释现状而已。因此,规范式的论述,可以说是表达了某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价值;这些价值,刚好可以成为人们自我改善和改进现况的标杆。
  因此,规范和实证的论述,各有功能。借着实证式的论述,可以了解事物的来龙去脉、隐含的因果关系,以及变化调整的可能性。借着规范式的论述,可以掌握一些抽象的理念以及所隐含的价值体系。规范式的论述可以指引革新的方向,而实证式的论述可以检验可行的步骤!
  至于先后次序,当然是先实证再规范;先了解是什么、为什么,才能讨论应如何。
  结语
  在这一章里,我试着陈述两个重点:一方面,我描述对于“权利”这个概念,传统法学和经济学者见解上的差别;另一方面,我试着呈现出规范式和实证式论述的区分。
  在这一章的题目下,我列出了四个口号。这四个口号都广为人知,甚至是掷地有声、令人豪气干云、抛头颅洒热血;可是,很少人认真探讨过:这些口号,到底是规范式的呼吁、主张或期许,还是实证式的描绘、刻画或陈述?
  相关文献:
  (1)Binmore,Ken.Playing Fair:Game Theory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I,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4.
  (2)Dworkin,Ronald M.Taking Rights Seriously,London:Duckworth,1977.
  (3)Harris,J?W?Property and Justic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
  (4)Malloy,Robin P?“Is Law and Economics Moral?——Humanistic Economics and a Classical Liberal Critique of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in Robin P?Malloy and Jerry Evensky eds.,Adam Smith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Economics,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
  (5)Posner,Richard A?The Economics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
  (6)“Law and Economics is Moral”, in Robin P?Malloy and Jerry Evensky eds.,Adam Smith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Economics,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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