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述
法学论述之一
2000年秋天起,我利用休假一年的时间,到英国牛津大学访问研究。牛津法学院赫赫有名,是西方法学重镇之一。
我旁听了很多法学院的课,有一门是“财产权专题”;教授是哈里斯博士(James Harris),一位令人肃然起敬的盲人学者。他写了好几本书,我仔细读过其中两本,一本是《财产和正义》(Property and Justice)。这本书主要分成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分论证阐释财产(property)的概念,后半部分则是阐扬“合理(合于正义)的财产权结构”。财产权,当然是权利的一种。
要由正义的理念过渡到财产权的结构,显然需要有适当的联结。这个关键,就出现在第10章。在这一章里,哈里斯明确列出他认为合于正义的三个基本条件;他认为,一个正常的社会(或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公民),会接受这三个条件。因此,符合这三个条件,财产权的结构就是合于正义:第一,承认自然的平等(natural equality);第二,接受选择自主的价值(the value of autonomous choice);第三,强调身体的尊严不受任意侵犯(the banning of unprovoked invasions of bodily integrity)。
这三个条件,看来合情合理,大概没有人会反对。但是,重点在于,他所建构的理论,不是以“真实世界”为基础,而是诉之于读者“理念上的支持”。真实世界,是实然,是已经出现的事实;理念,是应然,往往只是某些人脑海里的设想。应然和实然的差别,非常重要,下面还会再作澄清。
法学论述之二
在法学界,德沃金教授(Ronald Dworkin)被誉为是当代最重要的法理学学者;他原先在美国纽约大学任教,后来被重金礼聘,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的讲座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牛津法学院里,设有好几个讲座;但是,法理学讲座,是其中最重要的讲座,是代表整个牛津法学院的龙头。
后来,美国纽约大学再以更优渥的条件,请他风风光光地衣锦荣归。他论述不辍,而且笔下的法学论著,有几本又叫好又叫座;因此,他的版税收入可观,据(一位牛津法学院的教授告诉我)说,他在美国麻州外的渡假名胜“马莎芬雅”(Martha’s Vineyard)岛上,都有别墅。说他是法学界的超级巨星,大概并不为过。
依我个人浅见,德沃金的口才比文笔好。2001年初,他应邀到牛津演讲;当晚,演讲场地由一个三五十个座位的小房间,临时改到最大的厅堂。整个场面,只能以冠盖云集、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来形容。一个小时的演讲过程里,笑声不断;结束时,喝彩和掌声延续了好几分钟。
相形之下,他的文笔可有天壤之别,几乎可以用“无法卒读”来形容。我曾在牛津的书店买了一本旧书,是他最著名的巨作《正视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在我之前,这本书至少已经有两位主人,大概都是在法学院就读的学生哥。书中画的线和做的记号,颜色形状不同,但都是勉强推进了几章,最后不了了之。我读时,也可以约略感受到前手食之无味、甚至不知所云、但又弃之可惜的心情。
在这本书里,有两个重点:一是关于处理新生事物的做法,一是关于人的基本权利。我引述他的两三段话,希望能比较完整地呈现他的立场。
首先,他认为:“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最根本的观念,就是个人享有某些权益,不会被任意侵犯。”
然后,他强调:“简单地说,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认定权利不是法律或风俗习惯的产物,而是独立的指标;而且,能以这些权利为基础,来评估法律或风俗习惯。”
最后,他指出:“任何人如果赞同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至少会支持下列的两个基本观念(之一)。第一个观念虽然模糊但是强韧无比,就是‘人的尊严’。第二个观念为一般人所熟悉,是‘政治上的平等’。”
也就是,德沃金认为,人的尊严和政治上的平等,是两个简单自明的概念;任何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都会接受这两个概念。
德沃金的用语和表达方式,虽然与哈里斯的不同,但是在实质内容上,其实不分轩轾。他们都认为,无论是基于道德哲学、政治信仰还是其他考虑,人“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超越法律、典章制度或其他的价值;这些权利,是思索法律、典章制度或其他价值的起点。
这种见解的意义为何,当然要和其他见解对照比较之下,才能分出真章。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2000年秋天起,我利用休假一年的时间,到英国牛津大学访问研究。牛津法学院赫赫有名,是西方法学重镇之一。
我旁听了很多法学院的课,有一门是“财产权专题”;教授是哈里斯博士(James Harris),一位令人肃然起敬的盲人学者。他写了好几本书,我仔细读过其中两本,一本是《财产和正义》(Property and Justice)。这本书主要分成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分论证阐释财产(property)的概念,后半部分则是阐扬“合理(合于正义)的财产权结构”。财产权,当然是权利的一种。
要由正义的理念过渡到财产权的结构,显然需要有适当的联结。这个关键,就出现在第10章。在这一章里,哈里斯明确列出他认为合于正义的三个基本条件;他认为,一个正常的社会(或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公民),会接受这三个条件。因此,符合这三个条件,财产权的结构就是合于正义:第一,承认自然的平等(natural equality);第二,接受选择自主的价值(the value of autonomous choice);第三,强调身体的尊严不受任意侵犯(the banning of unprovoked invasions of bodily integrity)。
这三个条件,看来合情合理,大概没有人会反对。但是,重点在于,他所建构的理论,不是以“真实世界”为基础,而是诉之于读者“理念上的支持”。真实世界,是实然,是已经出现的事实;理念,是应然,往往只是某些人脑海里的设想。应然和实然的差别,非常重要,下面还会再作澄清。
法学论述之二
在法学界,德沃金教授(Ronald Dworkin)被誉为是当代最重要的法理学学者;他原先在美国纽约大学任教,后来被重金礼聘,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的讲座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牛津法学院里,设有好几个讲座;但是,法理学讲座,是其中最重要的讲座,是代表整个牛津法学院的龙头。
后来,美国纽约大学再以更优渥的条件,请他风风光光地衣锦荣归。他论述不辍,而且笔下的法学论著,有几本又叫好又叫座;因此,他的版税收入可观,据(一位牛津法学院的教授告诉我)说,他在美国麻州外的渡假名胜“马莎芬雅”(Martha’s Vineyard)岛上,都有别墅。说他是法学界的超级巨星,大概并不为过。
依我个人浅见,德沃金的口才比文笔好。2001年初,他应邀到牛津演讲;当晚,演讲场地由一个三五十个座位的小房间,临时改到最大的厅堂。整个场面,只能以冠盖云集、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来形容。一个小时的演讲过程里,笑声不断;结束时,喝彩和掌声延续了好几分钟。
相形之下,他的文笔可有天壤之别,几乎可以用“无法卒读”来形容。我曾在牛津的书店买了一本旧书,是他最著名的巨作《正视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在我之前,这本书至少已经有两位主人,大概都是在法学院就读的学生哥。书中画的线和做的记号,颜色形状不同,但都是勉强推进了几章,最后不了了之。我读时,也可以约略感受到前手食之无味、甚至不知所云、但又弃之可惜的心情。
在这本书里,有两个重点:一是关于处理新生事物的做法,一是关于人的基本权利。我引述他的两三段话,希望能比较完整地呈现他的立场。
首先,他认为:“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最根本的观念,就是个人享有某些权益,不会被任意侵犯。”
然后,他强调:“简单地说,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认定权利不是法律或风俗习惯的产物,而是独立的指标;而且,能以这些权利为基础,来评估法律或风俗习惯。”
最后,他指出:“任何人如果赞同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至少会支持下列的两个基本观念(之一)。第一个观念虽然模糊但是强韧无比,就是‘人的尊严’。第二个观念为一般人所熟悉,是‘政治上的平等’。”
也就是,德沃金认为,人的尊严和政治上的平等,是两个简单自明的概念;任何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都会接受这两个概念。
德沃金的用语和表达方式,虽然与哈里斯的不同,但是在实质内容上,其实不分轩轾。他们都认为,无论是基于道德哲学、政治信仰还是其他考虑,人“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超越法律、典章制度或其他的价值;这些权利,是思索法律、典章制度或其他价值的起点。
这种见解的意义为何,当然要和其他见解对照比较之下,才能分出真章。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