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部性到法律

2014-06-27 12:12:53

  对于外部性,前面曾经作了很简单的定义: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了影响。根据这个定义,前面也指出,外部性有正有负,而且外部性几乎无所不在。基于这种了解,由外部性过渡到法律,可以说是直截了当、一蹴而就。
  一言以蔽之,法律所处理的问题,就是外部性为负、而且严重的情况。杀人、伤人、偷、抢、诈、骗,都是最直接、俯首可拾的例子;在这些例子里,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如果不处理这些情况,社会将有如都市丛林;或者永无宁日、恶性循环,或者分崩离析、无以为继。不过,这些都是一目了然、毫无争议的情形;要体会外部性和法律的关联,不妨想些比较模糊隐晦的情况。
  一两年前,台湾有两个小学高年级的小朋友,一男一女,利用午休时间,在保健室里初试云雨。老师发现、媒体报道之后,引起广泛的讨论。绝大多数人的反应是,两小无猜的行为不足取。可是,如果进一步问:两小无猜错在哪里?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未必能有理直气壮的说辞。
  由外部性的角度来看,两小无猜行为的意义,就清楚得多。除了心理不成熟、信息不充分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之外,问题的关键,其实是两小无猜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万一,他们云雨之后造成怀孕,生下小小孩;既然本身没有照养抚育的能力,只好由双方的家长来承担后果。可是,有多少家长在自顾不暇之外,还愿意接下这种天外飞来的负荷。因此,两小无猜的行为,对别人造成(负的)外部性太大;社会大众自然会动用道德、舆论乃至于法律等手段,希望能避免这种外部性。
  在美国,有很多中等学校里,设有自动贩卖机,提供保险套等避孕材料。原因无他,因为老师家长们已经学到教训:与其威胁利诱自己的子女不要有性行为,不如避轻就重;不处理性行为的问题本身,但是设法预防性行为带来更大的麻烦。也就是,针对外部性来处理。
  其次,在成文法的社会里,民法里对于契约大多有类似的规定:契约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但以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为限。这个规定,其实就是两小无猜事件的本质。如果某种契约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但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就表示对其他人造成负的、而且是过大的外部性。一般社会禁止卖身为奴,是个具体的例子。
  根据当事人订约自由,只要是出于自愿,卖身为奴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如果法律容许卖身为奴,等于是让每个人身上多了一张空白支票。当自己负债累累、无法偿还时,可以把自己卖掉;卖身为奴,变成生存的最后手段(the last resort)。可是,这种权利,却会诱使一些意志不坚的人,沉迷和陷身于赌博、吸毒和其他耗费大笔钱财的活动。对于社会上其他人和司法体系而言,却必须承担这些行为的后果;对于大多数社会来说,这隐含了太大的、负的、社会大众所不愿意负荷的外部性。
  当然,并不是所有大的、负的外部性,法律都会处理。当出租车出现之后,立刻对人力三轮车造成重大的影响;可是,在市场经济里,尊重竞争,即使竞争必然意味着有些人将是输家。同样的,如果有哪一个厂商开发出比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更好的饮料,让这两家公司关门大吉;这是很大的、负的外部性,可是法律却不会处理。
  然而,当有大的、负的外部性出现时,即使现有法律不处理,通常行政部门不会坐视不管。民意代表会设法在民意机关里提案,通过特定的法案;以特别的措施,照顾这些承担负外部性的选民。由此可见,从外部性的角度着眼,不仅可以解释法律,同时也可以分析政治领域里的诸多现象。外部性这个概念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下面这个故事,就具体地阐释了外部性和法律的关联。
  最高指导原则
  下午坐出租车去接小朋友回家时,眼光漫无目的地看着路边向后退去的招牌。突然,“华硕证券”的几个大字映入眼帘。印象里,好像华硕计算机和这家证券公司正在打官司,而初审判决似乎是华硕计算机胜诉;在台湾用响当当的“华硕”这两个字当招牌,证券公司好像有搭便车、侵犯公司名称专用的嫌疑。
  虽然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条,也不明白法官裁决的依据;不过,因为自己正在研究所里教“法律经济学”这门课,我就忍不住想试着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思索一下这件官司的是非曲直。
  我约略记得,有关公司的法律里好像这么规定:在同一行业和同一区域里,某一种公司名称只能为一家公司所使用。也就是,在台北,不能有两家西餐厅都用“星辰”这个名称,除非是连锁店。但是,在不同的行业或区域里,不同的公司却可以用同样的公司名称。因此,在“星辰西餐厅”的附近,可以有星辰漫画店和星辰洗衣店等等。法律上这么规定,显然是为了避免在同一个区域里,同行之间彼此混淆,对公司和顾客都不好。
  可是,根据这种规定,“华硕计算机”和“华硕证券”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公司,同时并存似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如果在“华硕计算机”叱咤风云之前,“华硕证券”就已经成立多年,就更没有理由独尊计算机而排黜其余。
  然而,如果华硕证券确实成立在后,而且确实有搭华硕盛名便车的可能;那么,对于这个官司和类似的情形,如何说出一番合情合理的道理,并且能找出司法上可以依恃的准则呢?
  由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规定不同行业可以用同样的公司名称(星辰西餐厅和星辰漫画)合情合理。因为即使是同样的名称,但是产品区隔得很清楚,所以彼此在利益上不至于有重叠或冲突的地方。即使偶尔有同名之累,涉及的利益多半微不足道,因此没有必要作特别的限制。
  但是,这只是一般的情形。当某种商标具有普遍的知名度时,就需要作不同的考虑。譬如,虽然“麦当劳”只卖汉堡,但是显然不应该容许其他公司用“麦当劳西餐”或“麦当劳服饰”来混淆视听。原因其实很简单,消费者可能误认这是麦当劳的相关企业,因而有鱼目混珠的效果。因此,利用麦当劳的知名度来卖西餐和服饰,业者就有不劳而获的可能。所以,当华硕计算机变成家喻户晓的商标之后,限制其他的公司不能再用“华硕”的名号,确实合情合理。当然,如果华硕计算机行有余力,开始涉足其他产业,自然顺理成章地可以用“华硕”的招牌——这是华硕计算机耕耘的成果,而且人们会以对华硕计算机同样的认知,来期待华硕的相关产业!
  因此,归纳起来,法律上显然采取了两种原则:对于一般情形,星辰西餐和星辰漫画可以比邻而居;不过,对于可口可乐、麦当劳、华硕、诚品等等这些品牌,就值得限制其他人使用这些商标的权利,即使是在完全不相干的产业里。
  可是,抽象地来看,在这两种原则的背后,其实有一个比较抽象、层次比较高的原则:法律上的规定,最好能促使(或诱发)更多的经济活动,以增进社会的资源。而且,法律所允许或鼓励的经济活动,必须是有生产性的、对社会有正面贡献的。因此,如果允许其他人开“麦当劳西餐”,一方面有人坐享其成、不劳而获,另一方面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果。而且,对麦当劳而言,辛苦建立品牌却让别人享受果实,也会降低麦当劳本身的诱因。
  其实,经济分析所揭示的最高指导原则——法律的目的,在增进社会的资源——不只适用在规范经济活动,也可以用来思索人类其他活动的戒律。仔细想想,为什么法律要惩罚剽窃、偷盗、侵占、伤害等等行为呢?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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