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思维

  抽象的思维
  由外部性的概念出发,可以从一而终、一以贯之地阐释法律;在分析方法上,可以把这种观点和传统法学的分析方法,作一些有趣的对照比较。
  在法学里,公平正义是最上位的概念;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就发展出一些相关的思维。其中,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概念。“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是指相同情况(相同行为、相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相同的待遇;“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是指不同情况(不同行为、不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待遇。
  在直觉上,这两个概念简单明了;可是,在实际应用操作上,这两个概念却过于抽象、甚至空洞。譬如,同性恋的配偶,可不可以领养子女?由配偶的角度看,同性配偶和异性配偶,是处于“相同”的情况;可是,由性别组成上看,同性配偶和异性配偶,却是处于“不同”的情况。因此,对于同性恋配偶可不可以领养子女的问题,根据水平公平或垂直公平,未必能得到明确的答案。
  为了能增加应用和操作的空间,在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这两个概念之外,法学里还发展出“比例原则”。在观念上,比例原则和水平、垂直公平之间,似乎相近甚至相等;其实,不然。这些概念之间,有一点微妙的差别。比例原则,隐含着大小、轻重、高低、多少等等;也就是,隐含着在某个方向上的一种排序。根据这种方向上的排序,在思考问题上才有明确的着力点。可是,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却没有类似的明显含义。
  结合水平公平、垂直公平、比例原则这三个概念,就可以厘清法律的结构(民法、刑法)、法律的内容(行政命令、法律、宪法)和处分的方式(刑法里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相形之下,外部性这一个概念,可以囊括水平公平、垂直公平和比例原则这三个概念;因为,外部性本身就隐含一种大小的排序——外部性的大小。
  因此,外部性的概念,不但有以简驭繁的好处,而且容易和每个人的生活经验产生联想。外部性之作用,大矣哉!
  结语
  语言文字,都是工具,帮助人们沟通、记录;同样的,各种分析性的概念,也是工具,希望有助于阐明事理、解读现象。在这篇文章里,我以“外部性”这个概念为核心,尝试一以贯之地解释法律的各个面向。首先,外部性有正有负;而且几乎无所不在。其次,法律所处理的问题,往往就是大的、负的外部性。再次,法律的规定,通常是双刃剑;在保障某些人权益(避免承担负的外部性)的同时,也伤害其余一些人的权益。还有,由外部性的角度,可以了解法律的结构、内容和处分方式。
  当然,就像其他的分析性概念一样,外部性这个概念的功能也有其限度。在这一章开始时提到的一些事例里,有些就不容易以外部性作明确的解释。譬如,小偷的朋友中毒致死、驾驶员因为鞭炮受惊造成死伤,都和外部性有关;不过,由“因果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可能更明确深入。
  还有,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基本上也是外部性的问题;对于这种外部性,有没有好的分析方式呢?

本文摘自《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抽象的思维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