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1)

  第一节 纳税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凡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

  凡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均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即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同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经核准可以按次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五章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1)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