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源税的纳税筹划(3)

2014-08-03 15:42:26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对伴采矿量小的,则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如果伴采矿的单位税额主产品高,则利用这项政策进行合理节税的关键就在于让税务机关认定伴采矿量小。伴采矿量的大小由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所决定,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少采甚至不采伴生矿,税务机关在进行认定时,通常都会认为企业的伴采矿量小。等到税务机关确定好单位税额标准后,再扩大企业的伴采矿量便可以实现预期目的。如果伴采矿的税额相对较低,则企业应进行相反的操作。

  伴选矿,是指在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精选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由于国家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筹划方式就是尽量完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第四节 利用折算比筹划法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税务机关是按照行业水平来确定折算比的,而并非是按照个别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分别测算的,这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预先测算本企业的综合回收率,并与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相比较。如果本企业的综合回收率较低,则不需要准确核算提高应税产品的使用量,力争以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计算应税产品的移送使用量,以减少税款。如果企业的加工技术相对先进,使得本企业产品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相对同行业较高,便应该准确进行核算,给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4-2】某企业生产煤炭并连续加工生产某种煤炭制品,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为1 000吨。已知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40%,由于其采用的加工技术相对落后,使得其产品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相对同行业企业较低,仅为25%。该企业煤炭的资源税额为每吨1元。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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