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源税的纳税筹划(2)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准确区分征免项目及不同税目的产品数量,确定各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达到节省资源税税款的目的。

  【案例4-1】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008年2月共生产销售铁矿石原矿20 000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 000吨,铬矿石1 000吨。同时,这座矿山还在另一个采矿点开采并销售了3 000吨瓷土。该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是每吨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每吨2元、每吨3元和每吨3元。

  纳税分析:当该矿山分别核算时,

  应纳资源税税额=20 000×16×40%+2 000×2+1 000×3+3 000×3=144 000(元)(对于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当该矿山未分别核算时,仅仅知道铁矿石及伴生矿的总量是23 000吨,瓷土矿的总量是3 000吨。按照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应从高适用税额征税。

  应纳资源税税额=23 000×16+3 000×3=377 000(元)

  由此可知,未分别核算时,要多纳税233 000元。通过纳税筹划,对不同税额的产品分开核算可以减轻纳税负担233 000元。

  第三节 利用相关产品筹划法

  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不可能仅有一种矿产品。一般而言,一个矿床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矿产品;同样,矿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产一种矿产品。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产品以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为伴生矿。考虑到一般性开采是以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因此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一般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仅注重个别元素当然关于这种元素的矿产品适用税额应该相对较低,以此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单位税额,使得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低税率。只要税务机关受纳税人影响确定了较低的税额,筹划效果就达到了。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四章  资源税的纳税筹划(2)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