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源税的纳税筹划(1)

2014-08-03 15:42:42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实行级差调节、从量征收。资源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税收优惠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进行的。

  第一节 利用征税范围有限性的筹划法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矿产品和盐两类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七大类。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未列入征税范围之内。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限性给我们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在准备对自然资源采掘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那些没有包含在资源税征税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从而避免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进行资源税纳税筹划时,筹划主体还应该注意到,我国政府的筹资行为尚不规范,除了依法纳税以外,经济主体往往还有许多“费”的负担。自然资源采掘业也是如此,尤其是对那些资源税征税范围还没有覆盖到的资源,虽然没有资源税的负担,但经济主体通常还需要支付不同名目的各种收费。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人类经济活动涉及的一切国有自然资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也符合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必将不断扩大,各类资源的适用税率也会随之相应调整。筹划主体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前的税费制度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决策。

  第二节 分别核算矿产品筹划法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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