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源税的纳税筹划(4)

2014-08-03 15:28:05

  纳税分析:在确知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相对较低的时候不提供或不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相对少算课税数量。由于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则课税数量的减少将会明显地减少应纳资源税额。

  假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综合回收率为25%。

  企业实际课税数量=1 000/25%=4 000(吨)

  企业应纳资源税=4 000×1=4 000(元)

  假如企业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本企业的综合回收率,由税务机关按照同行业的综合回收率40%计算。

  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量=1 000/40%=2 500(吨)

  企业应纳资源税额=2 500×1=2 500(元)

  可见,不提供准确回收率可以使企业节税1 500元,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第五节 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

  按照现行规定,资源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如下几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资源税暂行条例》)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资源税暂行条例》)

  3.按照(1994)财税字第041号和财税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冶金独立矿山(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成的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4.按照财税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优惠政策,节省资源税税款。

  【案例4-3】某矿产开采企业2006年7月份开采销售原油5 000吨,生产销售原煤6 000吨,开采天然气50万平方米(其中10万立方米开采原油时伴生,40万立方米开采原煤时伴生),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原油8元/吨,原煤1.5元/吨,天然气5元/千立方米。

  纳税分析:企业2006年7月应纳资源税=5 000×8+6 000×1.5+500×5=51 500(元)。

  而根据税法规定,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那么如果该企业将采煤时伴生的天然气分开核算,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节约资源税400×5=2 000(元)。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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