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制度?(2)

    规则为行为做出了指示,但是并不影响行为,除非人们被激励去遵守它们。因为规则是制度的一部分,所以,人们必须被激励去遵守。例如,如果人们共同认识到,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格惩处,从而遏止侵权行为,那么这一条件就能被满足。因为对法律制裁的信念是共同知识,所以它们对相互作用的人们来说都是外生的。虽然每个人能自己判断这一制裁是否会发生,但是都不得不把其他人相信这是事实作为既定的情况。

    在此系统中,行为受规则引导,并受法律制裁中的信念激励。然而,由于这些信念是可能的,构成法律系统的组织——当今的法庭和警局——就是必需的,离开它们,法律制裁的信念不会普及。显然,法庭和警察暴力并不必然带来侵权会受到惩罚的,因为许多法律系统腐败和无作为。因此,为了研究法律系统的影响,我们也必须考察在构成组织的成员中间以及成员与非成员之间产生行为的规则、信念和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组织同样构成了制度,拥有双重性质:既是制度要素,又构成制度本身。组织对我们要理解的行为来说是制度要素,但对其内部成员的行为来说又是制度。组织也不同于其他制度,在组织中间,与之相关的规则、信念和规范在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引导产生了不同的行为。

    在本书所描述的制度中,有关他人行为反应的信念(以法律制裁的形式)提供了激励 ,但这些信念并不是唯一能产生行为秩序的信念集合。反映我们对周围世界结构的认知模式(congnitive models)的内在化信念同样影响行为。 例如,有关上帝不许技术进步的普罗米修斯的神话就反映(并维持)了这样的信念,普罗米修斯因传递火种而受到惩罚——人类则因为接受火种而遭殃。对那些享受到这一好处的希腊人来说,普罗米修斯成了英雄。然而,反映在制裁神话中的信念一旦内在化的,就会变成外生于每一个个体的人为非物质要素,[31]并会阻碍技术进步。

    正如这些例子所阐明的,上述的定义以多种方式限定了研究对象,并且把重点放在一些与制度相关的要素上面。

本文摘自《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


什么是制度?(2)   在中世纪前期各方面都显著发达于欧洲的穆斯林世界,为什么后来却走向了与欧洲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甚至到现在,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仍然落后于欧洲?无数的社会科学家试图对这个历史之谜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本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综合运用了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各学科的方法,通过案例研究和历史分析,对中世纪后期东西方的大裂变给出了制度上的解释。本书是制度经济学领域的集大成之作,堪称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