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海外代理人与效率(2)
法庭也面临着缉拿已经移民的代理人的难题,而且审判这类案件需要收集发生在审讯前好几个月、很远地方的信息,法庭也不具备这种组织能力(Greif 1989,1993)。例如,事件发生后几个月,法院已经不能查证货物到达时的情况、接受货物的价格、在码头上支付贿赂的数目、运输成本以及货物是否在代理人的仓库里被偷走等等信息,而且,犹太法律对起诉代理人有限制。不能以“把值1个第纳尔的货物以100个第纳尔的价格卖给自己”为由起诉委托购货的代理人。的确,在1095年发生过,某个拿到70第纳尔的代理人报告说自己亏损了,只拿到20第纳尔。那个愤怒的商人明知道自己被骗,却因为无法可依,不能起诉这个代理人。
这个愤怒的商人认定他的代理人欺骗了他,可能根据他所拥有的监督代理人的信息,但是这个信息是不完善的。为了分散风险,商人们通常与居住在不同贸易中心的其他商人进行联系,向商业协会提供相关的贸易信息是商人的惯例。我们知道,这些贸易信息是生意成功的关键。这种互惠的方式能防止了信息流动上的“搭便车”行为。在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这些信息流再加上商人的经验,减少了商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商人能更好地监督代理人。 [64]
这些信息流也能使代理人发出信号,表明他们是诚实的。就像现代企业雇佣会计人员来表明他们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一样,十一世纪的马格里布商人在重要的商业活动中都会有联盟中的其他成员在场。在他们的报告中会包括商人所知晓的见证人的名字,这样能使商人核实代理人的报告。
然而,这种监督能力不是完美无缺的;商人也可能错误地认为代理人是不诚实的。比如在十一世纪中叶,巴勒莫(Palermo)的梅耶姆(Maymun ben Khalpha)向福斯塔特的纳哈瑞(Naharay ben Nissim)写了一封信,讨论了纳哈瑞跟他的一个代理人之间的冲突。梅耶姆表示他不赞同纳哈瑞的观点,他认为,该代理人是诚实的,不应该指责他行骗。
要想克服一个特定的商人和代理人之间暂时贸易关系所带来的承诺问题,一个必要的条件是有能力监督代理人。行骗的信息是商人采取策略的前提,只要代理人是诚实的,商人就会始终雇佣他,一旦行骗,就决不再雇佣他。这种策略的信念使代理人为保住饭碗而内生地激励着他们保持诚实的愿望。但是,为了使将来的雇佣足够有吸引力,从而能够拒绝行骗的诱惑,商人必须创造一个收益差距,使代理人从商人那里得到的终身期望效用大于代理人最好的其他选择。为此,商人必须每期给代理人一些奖金。有了这些信念和奖金,相比于不诚实的代理人在被捉住之前的短期获利,诚实的代理人通过在每一期得到奖金,可以收获更多的长期收益。
这种双边声誉机制是建立在相同群体中商人-代理人之间暂时的贸易联系上的。由于外生的因素,尽管代理人是诚实的,一个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也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会有更多的联系不同商人和代理人交易的代理关系填补这个空缺。
维系声誉制度的核心是一个共享代理人行为信息的组织(有特定社会身份的商人群体——联盟成员)。这个网络的成员秉持着相同的信念:商人联盟只会雇佣自己的成员作为代理人,而且会给代理人足够的回报来保证他的诚实。同时所有的联盟商人都被要求决不雇佣曾经欺骗过其他联盟成员的代理人。
本文摘自《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
在中世纪前期各方面都显著发达于欧洲的穆斯林世界,为什么后来却走向了与欧洲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甚至到现在,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仍然落后于欧洲?无数的社会科学家试图对这个历史之谜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本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综合运用了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各学科的方法,通过案例研究和历史分析,对中世纪后期东西方的大裂变给出了制度上的解释。本书是制度经济学领域的集大成之作,堪称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