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和承诺(2)

    确实,在贸易中心和外来商人之间的关系史中,有几个针对统治者违背其合同义务进行多边惩罚的例子。大约在1050年,西西里的穆斯林统治者对进口到西西里的马格里布商人的货物征收10%的关税(取代了在伊斯兰教法中规定的5%的关税)。商人们做出反应,他们强化贸易禁运,并把货物运到与西西里竞争的贸易中心突尼斯。贸易禁运的效果是明显的:一年后,西西里的统治者取消了额外的关税。

    这个例子说明,在多边声誉机制所描述的情况中,统治者不敢侵犯任何商人的权利,否则其他众多商人将停止贸易。如果统治者和众多商人间的未来交易是根据他如何对待一个特定商人的行为来确定的,那么这或许可以在缺少任何正式组织的情况下克服承诺问题。在西西里,像我们引用的其他例子里一样,商人针对城邦采取集体惩罚措施,那些并未受到直接伤害的商人也参与其中。这些案例所反映的侵犯行为通常都是针对个别商人群体的,统治者也可以对商人们区别对待,没收某些商人的财物,或收回对他们的法律保护,而不去直接伤害另一些商人,从而做到有选择地侵犯或不去保护他们。西西里的统治者的确就只对犹太商人提高了关税;在君士坦丁堡发生的两次对热那亚人住所的攻击中,其他的意大利商人并没有受到伤害。

    这些例子给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原因,解释了为什么缺少组织支持的多边声誉机制可能不足以在有效率的贸易水平上克服承诺问题。第一个原因涉及合同的歧义性和信息不对称,第二个原因反映了处于多边关系中的不同商人的不同动机。

    近代远程贸易发生在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中。在这些环境下,总有可能会发生不可预期的事件,以及对现存协议出现多种解释。这就意味着“违约”的解释常常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商人对事实不同的解释、信息不对称以及通讯不发达都意味着,如果缺少一个组织来协调各方的反应,全体商人就不可能对侵犯某一商人群体的行为做出有效的反应。4.2节则用规范的方法论证了,当一部分商人察觉到侵犯任一商人群体的行为、并做出反应时,如果这部分商人的数量只是与被侵犯的商人数量相当,那么在有效率的贸易量上,多边声誉机制依然是失灵的。其原因和双边声誉机制失灵的原因相同,就是说在贸易扩展到有效率的水平时,一个边际的商人群体取消贸易的威胁并不那么显著。

    在中世纪的环境中,要想把贸易扩展到有效率的水平,就需要有一个组织,通过协调大部分商人的反应来对多边声誉机制进行补充。只有当一个协调性组织存在的时候——当它把统治者和商人的交易与商人间信息共享的交易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多边声誉机制才有可能解决承诺问题。严格地说,当存在一个协调性组织的时候,便会出现一个完美的均衡,即只要没有宣布贸易禁运,商人就会来这个城邦(在有效率的贸易水平上);如果宣布贸易禁运,商人就不会来。只要没有宣布贸易禁运,统治者就会尊重商人的权利;反之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因此,当存在一个协调机构的时候,贸易就可能扩展到有效率的水平。

    尽管这些战略对应着一个完美均衡,但是这种形式的理论仍然不能使人信服。根据均衡战略,当协调机构组织一场贸易禁运时,商人们不会不遵守,因为他们预计统治者会侵犯打破贸易禁运的商人的权利。但是,这些预期是合理的吗?为什么城邦会惩罚而不是鼓励打破贸易禁运的人?4.2节证明了这种鼓励具有潜在的可信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打破贸易禁运的人的权利将得到保护的信念得到了自我增强。在一个有效的贸易禁运中,贸易量减少,边际商人的价值增加,此时双边声誉机制就有可能变得有效。也就是说,在城邦和商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共通之处,而城邦尊重这些利益也将是可信的。这种可能性限制了贸易禁运潜在的威胁性,并且相应地削弱了任何协调性组织维持有效率贸易的潜在能力。

    为了把贸易维持在有效率的水平,多边声誉机制可能需要一个组织来作为补充。这个组织通过对成员实行制裁,有能力协调关于贸易禁运的决定、并强制执行这些决定。换句话说,这样的组织把商人们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强制交易联系了在一起。这个组织及其预期的行动超出了统治者的控制,统治者最好的做法就是尊重商人的权利。因此商人们才会相信他们的权利将得到保护,从而开展贸易。不过,这些观点的基础是行会组织的行动不受单个商人的控制。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商人们能够可信地承诺会对侵犯行为做出集体反应。

本文摘自《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


制度和承诺(2)   在中世纪前期各方面都显著发达于欧洲的穆斯林世界,为什么后来却走向了与欧洲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甚至到现在,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仍然落后于欧洲?无数的社会科学家试图对这个历史之谜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本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综合运用了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各学科的方法,通过案例研究和历史分析,对中世纪后期东西方的大裂变给出了制度上的解释。本书是制度经济学领域的集大成之作,堪称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