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键员工就竞业禁止条款及不干涉协议进行谈判的时机

  卖方应在准备出售企业之前就与关键员工达成竞业禁止及不干涉协议。最理想的时点就是在聘用他们的时候,或是在他们获得重要提升、加薪,以及担负更大职责之时。如果没有长期、出售前的安排,与关键员工的不干涉协议更便于谈判,只要是协议与其他工具或激励方式相结合,尤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与企业出售相关联的激励和留任期薪酬。
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理性报酬?
一个人得到的报酬很可能就是对另一个人的敲诈。如果不能提前确定并书面说明任职福利,或是出售收益的分配比例,卖方很可能会认为,如果老员工(也是公司始终认为值得信赖,并且始终给予适当回报的人)在公司移交之际创立竞争性企业,抢走公司原有的客户和人才,或是更有居心叵测的人在企业移交过程中拒绝合作,并蓄意破坏与新雇主或者新买家的关系,面对这些不言自明的威胁甚至是恐吓,还要向他们支付一大笔报酬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关键员工却很可能认为这样的安排完全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毕竟,在他们的思维里,卖方更有可能因为卖掉他们呕心沥血创建起来的企业而大发横财。此外,如果关键员工认为,既然卖方希望在成交后限制自己的员工期权,那卖方就必须,而且也应该为获得这样的特权而付出代价,这样的想法并非没有道理。与此同时,卖方和买方同样会寻求以契约方式保证关键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并在并购交易成交后的一年,乃至更长时间里不从事竞争性或干涉性活动。
竞业禁止协议与卖方
当然,有些雇员还有可能本身就是所售企业的股东,鉴于我们在本章里所讨论的是竞业禁止协议,因此,这个假设可能显得有点不合逻辑,但是,在雇员本身同时也是卖方(股东)的情况下讨论竞业禁止协议反倒更有典型性。对卖方来说,要绕开大股东/卖方竞业禁止协议这个重要问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卖方通过出售企业实现的财务收益越大,则竞业禁止协议在法律上的可执行能力就越强。法律通常会规定,买方有权获偿已经支付的金额。在关键员工不是股东的情况下,烦琐的竞业禁止协议往往很难实施,因为这时常与工作权条例相冲突。
不干涉协议
不干涉协议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卖方,也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具体而言,不干涉协议禁止卖方、少数股东及关键员工干涉公司现有的顾客、合约及其他员工。如前所述,相对于从事非竞争性活动的员工,不干涉协议对非股东的关键员工往往更有约束力,实行效果也更好,因为它们虽不涉及雇员未来就业,但是可以防止他们窃取有价值的商业关系。

本文摘自《并购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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