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研究面临的挑战(3)

2014-03-29 20:51:07

    经济学家们运用博弈论的均衡分析来考察了为什么人们会遵守特定的规则。这种分析被用于研究私序,特别是在缺乏由政府管理的有效法律体系时,如何实现产权保护和合同履行(O.Williamson 1985;Greif 1989,1993;Ellickson 1991;Dixit 2004)。还有的研究考察了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强制执行的有限性情况下的各种合同中的内生性激励(Townsend 1979;Hart and Holmstrom 1987;Hart and Moore 1999)。在博弈论看来,制度被看做均衡(Schotter 1981;Greif 1993;Calvert 1995)、促成均衡实现的共同信念(Greif 1994a;Aoki 2001),或者博弈的规则(North 1990)。

    然而,当制度以这些方式加以定义后,经典的博弈理论给我们提供的分析框架却并不足以用来研究制度动态变迁问题,即引起制度变迁的动力、过去的制度对后来制度产生的影响等。严格地说,在经典的博弈理论中,参与人当前和未来的行为反映的是先前决定的战略。虽然可以根据过去的事件进行决策,但所有行为都是面向未来的。而且,由于这种行为构成了均衡,就没有内生性力量导致制度变迁。当博弈规则发生变化时,外生的制度变迁会发生,例如新技术引起的制度变迁。相反,研究制度的内生性变化则与将制度看做均衡这一视角互相矛盾。

    更糟糕的是,博弈论常常会给出多个均衡解(即多种自我强化的行为模式)。另外,试图利用博弈均衡概念来预测唯一均衡结果的努力,也在重复博弈的情形中遭遇到了失败。可我们知道,重复出现的情形是制度分析的中心。此外,博弈论不能指出一次博弈中的行为和后来发生的博弈中的行为之间有什么关系。即使新博弈与先前的博弈只有很细微的差别,其均衡结果也都是似是而非的,与先前博弈所发生的事情无关。如果将制度看做均衡或者是博弈中的共同信念,我们就不能研究过去的制度对后来制度产生的影响。

    从博弈开始研究制度,就是将制度看成是博弈规则,并考虑博弈中的均衡行为,这都意味着有许多东西要给予解释。为什么尽管有相同的技术可能性,不同的社会却有不同的博弈规则?把特定的博弈视为更深层的元博弈(larger-meta-game)的均衡结果,在元博弈(meta-game)中,规则只反映当时的技术和物理特征,这样做有帮助,但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只是将制度起源问题推进了一步。什么又是元博弈之源呢?对于研究制度的动态变迁来说,这一理论对研究内生性激励还是不够充分。

    最后,界定和处理博弈要有很强的假设,如假设参与人是理性的,并且他们具有共同的认知模式。因此,用博弈分析制度,就需要假设制度在知识形成、认知形成与引导理性上不可能起到作用。然而,制度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在“旧制度主义”(old institutionalism)的研究文献中已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可以肯定的是,“旧制度主义”指出,制度发生作用的初步原因是人们既不是完全理性的,对环境也不拥有完美的、共同的知识。(见Veblen 1899;Mitchell 1925;Commons 1924;Hayek 1937)。

    在研究制度及其动态变迁问题时,吸纳旧制度主义关于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的论点,是演化制度主义(其很大程度上依赖演化博弈论)的中心环节。这种方法将制度视为相互作用的人们的属性(行为特征、习惯、惯例、偏好与规范),考察演化的动力如何与突变、模仿和随机试错过程结合来影响长期的均衡分布。

    回避激励问题,将行为变化归因于演化动力,演化博弈的方法借此弥补了经典博弈理论在研究制度动力问题上的不足。但是,这样的分析框架也限制了自身的应用。推动制度变迁过程的试错过程、突变以及学习被当做外生因素来分析。正如David(1994,p.208)所述,“演化过程具体是如何进行的……我们充其量知道个大概”。此外,由于技术原因,这种分析往往对人性做出极端的假设。人们通常被假设成完全近视的、不认识过去与之相互作用过的对方、不能选择哪个行为者与其相互作用、不能协调他们之间的行为,也不能从总体上构建他们的环境。这些假设提供的人类社会演化过程的微观基础不能令人满意。

本文摘自《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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