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尽管改变后的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对风险更加敏感,但《巴塞尔协议Ⅱ》明确表明:银行的存续能力不仅依赖于银行持有的用来覆盖潜在风险的资本数量,而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以及资本管理规划能力有关。因此,第二支柱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促进本国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和体系的不断提高。在必要时,可对那些风险管理程序和体系比较脆弱的银行强制要求高于第一支柱水平的额外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第二支柱主要应包括三个领域:一是第一支柱考虑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信贷组合的风险集中度;二是第一支柱没有考虑的因素,如由于利率敏感性资产和负债错配导致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三是对银行风险水平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如经济周期。《巴塞尔协议Ⅱ》认为,提升后的风险管理体系、程序以及充分的资产减值准备体系对银行应对风险有帮助,但不断增加资本仍然是最重要的。纵使第二支柱在各国间实施的协调性和同质性存在疑问,但对监管当局而言,强制要求风险管理体系较弱的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仍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正是由于第二支柱在各国间实施存在协调性和同质性问题,监管当局对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的监督检查原则应是透明和公开可操作的。不管怎样,既然新协议中强调了第二支柱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由此,第二支柱与本书的内容及观点将具有密切关系。

  特别是,第二支柱有以下4项主要原则(参见《巴塞尔协议Ⅱ》2006a,第725页至第760页):

  (1)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与战略,以及它们监测并确保监管资本比率达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3)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

  (4)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监管当局应要求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原则一定义了董事会及高管层在监督资本与风险连接过程的必要性,以及所有重大风险综合分析、报告与内部控制系统的必要性中发挥的作用。原则二表明,监管当局应该检查询问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原则三和原则四指明了第二支柱下监管当局的任务和职责。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信用风险还是市场风险,监督检查不仅要对可以用VaR进行量化的正常损失进行评价,而且要对旨在了解极端情形下可能发生损失的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评估银行总体的资本要求时,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在内的。

本文摘自《VaR和银行资本管理》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内银行业对风险量化度量技术日益重视,但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国内银行业的全面风险度量和经济资本管理仍处于初始阶段,风险度量技术与资本管理艺术仍未实现有效整合,尖端技术仍只被较少的专业人员所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术语还没有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标准语言。本书是一本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著作。国内关于全面风险度量和资本管理的著述并不多见,本书是继克里斯·马滕的《银行资本管理》之后,第二本有关银行资本管理的译著。本书不但论及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业务风险的各种度量方法和技术,而且讨论了如何对风险进行集总。更为重要的是,本书还将风险度量拓展到了风险控制(包括如何设定风险限额、如何设定授信限额、如何根据风险进行定价)、风险调整绩效测评以及资本配置、预算目标设定等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此外,书中还穿插了大量的金融机构案例,帮助读者加深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