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源税概述(1)

  第一节 资源税的概念及分类

   一、资源和资源税制

  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资源包括:物力资源、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也就是说,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即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都属于资源范畴。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以广义资源作为课税对象来设计税制。对物力资源、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课税,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调节不同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减少人才浪费;促进投资效益的发挥,避免资金的积压浪费。从赋税发展史上考察,广义的资源税已有实践的历史。如古代的人头税,虽然与现在学者所说的“人才税”在征收目的、纳税人、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也可以视为对人力资源的课税;在近代,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曾经征收过资金税,有的国家目前还在征收;在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在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

  狭义的资源是指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生物及水资源等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对这些人类正在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征税即为狭义的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制就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税种的总称,其中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征税。

  其中,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目前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二、资源税的分类

  资源税按其征税目的和意义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

  一般资源税是指国家对国有资源,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者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税。这种税体现了普遍征收和有偿开采的原则。一般资源税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绝对地租原理。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存在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原因,并决定着地租的性质。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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