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源税概述(6)

2014-08-03 18:26:39

   二、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取向

  1.扩大征收范围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应包括具有商品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我国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逐步扩大,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再生周期较长或难度较大的资源和我国较为稀缺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具体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

  2.调整税率

  一方面应将现行的资源税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资源产品价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资源产品的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有必要将资源税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对那些需求量和价格与经济发展的波动联系较为密切的资源产品实行比例税率,如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对那些需求量较为稳定、价格波动不大的资源产品可实行定额税率,如盐、海洋资源、森林资源等。

  另一方面针对目前资源税税率偏低的情况,应适当调高税率。具体来说,对较为稀缺的资源,开采和生产使用过程中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资源、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较长的资源,实行较高的税率;对可再生资源、新型绿色能源实行较低的税率。

  3.细化税目,调整计税依据

  税目的设置应考虑不同品种资源的开采成本和销售价格的差异。我国资源税的税目应进一步细化,对同类资源产品根据开采成本和难度加以区分,并各自采用相应的税率。开采成本高和开采难度较大、产品消耗后污染程度较小的税目品种应适用低税率;反之则应适用高税率。

  计税依据应考虑改为产品产量或资源储量,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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