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源税概述(4)

2014-08-03 18:26:56

   二、我国资源税的作用

  我国自1984年10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开征资源税,而后逐步扩大征收面,改进计税办法。现行资源税基本法规是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自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资源税实施细则》)。总结近20年的征收情况,资源税的主要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调节我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由于其开采的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使企业公平竞争。

  (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和防止破坏资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所以,在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环保税的今天,资源税被公认为我国最具有环保作用的绿色税种。

  (三)有利于缓解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收入和经济发展的差距,变中西部的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和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四节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取向

   一、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1.性质定位不合理

  现行资源税虽然明为以“调节级差、普遍征收”为原则,但实际上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

  2.征收范围过窄,税目设置不合理

  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共七个大类。对于其他人类经济活动覆盖的自然资源,如水源、草原、森林、其他矿产品等均未列入征收范围。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导致自然资源被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导致了对环境和生态的双重破坏。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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