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源税概述(3)

2014-08-03 18:41:55

  第三节 我国资源税的特征及作用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征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应包括具有商品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现行资源税既不是对各种自然资源征税,也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只是对其中的矿产品资源和盐资源征税。在具体确定征税范围时,对矿产资源的绝大多数矿种采取了列举品目的办法,凡列入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的矿种,都属于征税范围。目前包括在征收范围内的只限于煤炭、原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矿产品、黑色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七种资源产品,征收面狭小,但其独特的调节作用仍是其他任何经济杠杆所不可替代的。从资源税的改革和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需要出发,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扩大,有计划地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土地资源及其他矿产品等列入征税范围。

  (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有高有低

  我国现行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另外,由于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如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程度、地理位置等)存在差异,其单位税额也呈现相应的差异。一般来说,资源条件好、负担能力强的,单位税额就相应高一些,反之就低一些。从量定额征收有一定的优点,即便于计征和缴纳,而且可以根据资源条件直接确定税额,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这样既可以调节级差收入,又能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从量定额征收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不能体现资源的稀缺性特征,不利于促使资源充分有效配置等。因此,目前资源税的改革方案又考虑将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方式。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我国资源税通过对同一资源实行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直接调节同一种资源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内部结构、成分不同以及开发条件不同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级差收入,一方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平衡企业利润水平,为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外部环境,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具有受益税的特点

  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一方面体现了有偿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点。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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