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的对象与属性

   规划的对象与属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其目的是明确规划的界限和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对象是经济和社会,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对象是国土空间,城市规划的对象是城市。规划的属性是指规划性质的归属和差别,主要体现在规划的名称上。当一项规划,它的名称一旦确定,这项规划的属性也就随之而确定,规划名称与规划属性不相一致的规划在现实工作中是不存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规划属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属性就是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规划》《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属于国家层级的重点专项规划;《宁夏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宁夏邮政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则属于省级地方专项规划;《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等都属于国家层级的区域规划,《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十二五”发展规划》《宁夏沿黄经济区发展规划》等则属于省级层面的区域规划。实际上所有规划的名称都已明确了该规划的属性,同时也明确了该规划编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摘自《规划与谋划》


规划的对象与属性  怎样才能编制好规划,是规划既体现党委、政府的战略意图,又集中民智、深得民心、顺乎民意,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是需要下大功夫、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本书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