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的依据

  无论是编制总体规划,还是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任何一项规划都必须要有一定的依据。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具有仅次于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和社会行为的功能,因此规划纲要及规划体系中的各层级规划编制必须要有权威性的依据,这是各级人大审议规划纲要、政府审定通过规划时必须说明的。

   编制国家级和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第×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和省级党委《关于制定第×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以及国务院、省级政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安排意见来制定。一般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刚要,原则上同级党委不产生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主要依据是上级政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安排部署;但实际工作中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市县也上行下效,召开党的全会,制定出台关于规划的建议,无疑这也是编制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

   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依据。有些地方性法规,如《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编制规划的规程、办法、通则等都是编制规划不可忽视的依据。

  编制专项规划,主要依据除了同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外,还必须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规划、指导意见或具体安排来进行。

   编制区域规划,主要依据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有时可能会更多一些,这些都需要应编制规划的需要去遵从。目的是为了实现发挥规划应有的功能,使区域内的相关规划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达到相互补充、相互照应,而不是各自为政、互不关联,出现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尴尬局面。

   同时,必须明确,所有的上位规划都是制定相应下位规划不可或缺的依据。

本文摘自《规划与谋划》


规划的依据  怎样才能编制好规划,是规划既体现党委、政府的战略意图,又集中民智、深得民心、顺乎民意,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是需要下大功夫、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本书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