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II)(15)

  (4)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

  根据2008年、2009年的工资统计,具有垄断性的行业(石油、烟草、电力、电信、银行、证券等)平均工资与全国平均工资之比,除了证券业接近6倍,其他都仅在2倍左右或者不到2倍。但这些数据没有反映出实际的行业间收入差距。

  第一,垄断性行业的实际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工资水平。据权威人士估计,这些行业与其他行业实际人均收入的差距平均在5~10倍之间。

  第二,垄断性行业内部分配极度不均。在一些行业内,普通员工和管理层(特别是高管层)之间收入差距极其悬殊。

  垄断性和竞争性行业之间收入相差悬殊,是因为它们的利润相差悬殊。而前者的高额利润或者来自它们所占有的稀缺资源所产生的收益,或者来自垄断性价格产生的收益,而不能看做正常的经营性收益。

  资源或市场的垄断会导致垄断价格和超额利润,使国民收入的分配向垄断部门倾斜。一个经济体中,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规模经济的排他性导致某些部门的天然垄断是难以避免的。对这些领域的问题,需要靠税收调节、反垄断立法、价格听证、公众监督等手段来解决。这对我国的资源性行业和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而言尤为关键。经过多年的酝酿,国有企业红利上缴和资源税改革试点已相继出台(红利上缴5%~10%,资源税按5%从价计征)。但这些改革是否已经到位,仍然很值得探讨。

  还有些本属于竞争性领域的部门,也可能由于不适当的经济政策而导致垄断。某些不适当的行政性价格干预,也是因素之一。垄断性领域越多,或对垄断的制约机制越不健全,市场竞争的范围就越小,收入分配就越可能失衡。因此,限制垄断、促进竞争、调节垄断收益、防止垄断部门的既得利益集团侵犯公众利益并影响经济政策,就成为解决因垄断导致的收入分配扭曲的关键。

  五、重新审视国民收入分配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数据和人口数据近似计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3.97万亿元,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的44.5%。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核算,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7.87万亿元,比按照城乡住户收入统计数据计算的可支配收入总额高出3.9万亿元。但与本报告推算的23.24万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比,仍然少5.37万亿元。资金流量表和住户统计数据不一致,主要是由于数据来源的不同;前者主要依据的是经济普查资料,数据主要来自企业,而不是统计局的住户调查资料。这说明经济普查比统计住户调查对居民收入的遗漏要小。然而这仍然无法解决灰色收入不能进入统计视野的问题。这里,笔者把推算收入与资金流量表中居民收入的近5.4万亿元差额,视为灰色收入。

  按照“资金流量表”的数据,2008年的居民可支配总收入为17.8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为56.4%。其中劳动者报酬14.7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6.6%。这也就是说,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另外企业(包括金融部门)和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分别占17.7%和25.9%。

  

本文摘自《灰色收入与发展陷阱》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II)(15)   “十二五”规划指出,收入分配改革将是未来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国经济发展这块蛋糕做大到一定程度之后,如何切蛋糕将成为最重要的课题。这将直接关系到蛋糕能不能继续做大。目前,腐败相关的灰色收入正在迅速膨胀,成为导致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
  本书是两次清算“灰色收入”的经济学家王小鲁近几年来相关文字的首次结集,通过对中国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和真实收入状况的数据挖掘,对中国国民收入真实数据和差距,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指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巨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得出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使收入分配扭曲和社会两极分化的结论。作者指出,这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最大威胁,根本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有赖于推进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公开、透明、有严格管理制度和受社会公众监督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建设一个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