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世纪美国几大银行法及法规变迁(1)
《格拉斯—斯蒂哥尔法》(1933年)
此法案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产物。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狂跌后,金融恐慌,老百姓生怕在银行里的存款朝不保夕,争先恐后去银行取款,导致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接二连三宣告破产,当时,五个银行里就有一个倒闭。银行挤兑(bank run)又导致产业资金匮乏,投资紧缩。连环效应,银行影响银行,银行影响产业,产业又反过来影响银行,最后引爆了美国历史上最深刻、最持久、危害最严重的经济大危机。国民生产总值下降30%,失业率高达1/4。
在此之前,美国的经济危机也是连绵起伏,周而复始。美联储1913年的成立,也是因为美国之前经历了1873年、1893年和1907年几次银行危机,觉得有必要建立美联储这样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以稳定局面,树立信心。1925年,美国还通过《麦克法登法》(McFadden Act)¬,禁止银行跨州经营,意在减少竞争、减少银行的关联、减少银行“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倒闭。但这些都不能阻挡30年代的大萧条。美联储当时非但回天乏术,还被指责政策不当—— 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利率等紧缩货币措施,导致雪上加霜。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 R26; 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就是如此这般指责美联储当时的政策的。
在寻找根源、甚至“替罪羊”的时候,当时许多人,尤其是国会议员,认为这是银行间恶性竞争、在证券市场上投机作祟的结果;拿着老百姓的血汗钱,去冒险赌博,肥了自己,损了民众。这种“强盗”行为必须严加制止,以免历史重蹈覆辙。1933年,参议员格拉斯和众议员斯蒂哥尔(皆为民主党)推动了这项历史性的《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制定出很多行政上的条条框框,限制银行的所作所为。诸如,为了限制银行间恶性竞争,支票账户不能支付利息、储蓄账户有利息上限;银行设立分行有严格限制;不能将存款投资于股票市场,以免风险过高;设立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为老百姓的存款作担保。还有重要的一条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让银行作出选择,两者取一。为此,显赫一时的摩根财团被迫一分为二,分成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银行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斯坦利银行。
《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及其补充案(1970年)
“二战”后,银行为了绕开法律对商业银行的严格限制,开始通过设立控股公司的途径来涉足其他经营领域。这方面尤其突出的是通过跨地区建立或收购银行,达到跨州经营的目的。当时有很多州,严格限制州内银行及其分行的数目,然而州政府很难控制跨州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于是,控股公司觉得有机可乘,可以在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的情况下,建立起坐落在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并建立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试图跨州运营诸多被禁止的活动。一时间,银行控股公司蓬勃发展。
1956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重申《麦克法登法》对跨州经营和收购银行的限制,重申《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对银行经营业务的限制,规定控股公司只能从事银行及与其紧密相关的业务,而必须脱离其他业务,这其中包括保险业务。归根到底,此法案限制银行控股公司,尤其是辖有多个银行的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活动,又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监控。
1970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补充案,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诸如此类的管制。因为1956年法案只是针对拥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而没有提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所以又发现漏洞,单一银行控股公司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从事多项非银行活动,甚至农业、采矿、房产、批发零售等。1970年的补充案,将1956年对辖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的要求,扩展到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本书作者以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纽约联储银行工作的亲身经历,描述了美联储在执行银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种细节。书中穿插了个人的所见所闻和认知感受。本书集知识性、故事性和趣味性于一体,为广大读者了解美联储系统和金融界,尤其是纽约联储和华尔街,提供丰富的第一手的理性和感性资料。读者还可以从书中看到一个留学生的成长经历和一个职业人士的心路历程。
本书是金融相关专业人士和高校学生的重要高端参考书。同时对于爱好金融的普通大众,也是一本轻松有趣的普及读物。?可贵的,这还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成功励志读物。
此法案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产物。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狂跌后,金融恐慌,老百姓生怕在银行里的存款朝不保夕,争先恐后去银行取款,导致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接二连三宣告破产,当时,五个银行里就有一个倒闭。银行挤兑(bank run)又导致产业资金匮乏,投资紧缩。连环效应,银行影响银行,银行影响产业,产业又反过来影响银行,最后引爆了美国历史上最深刻、最持久、危害最严重的经济大危机。国民生产总值下降30%,失业率高达1/4。
在此之前,美国的经济危机也是连绵起伏,周而复始。美联储1913年的成立,也是因为美国之前经历了1873年、1893年和1907年几次银行危机,觉得有必要建立美联储这样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以稳定局面,树立信心。1925年,美国还通过《麦克法登法》(McFadden Act)¬,禁止银行跨州经营,意在减少竞争、减少银行的关联、减少银行“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倒闭。但这些都不能阻挡30年代的大萧条。美联储当时非但回天乏术,还被指责政策不当—— 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利率等紧缩货币措施,导致雪上加霜。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 R26; 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就是如此这般指责美联储当时的政策的。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失业人群
在寻找根源、甚至“替罪羊”的时候,当时许多人,尤其是国会议员,认为这是银行间恶性竞争、在证券市场上投机作祟的结果;拿着老百姓的血汗钱,去冒险赌博,肥了自己,损了民众。这种“强盗”行为必须严加制止,以免历史重蹈覆辙。1933年,参议员格拉斯和众议员斯蒂哥尔(皆为民主党)推动了这项历史性的《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制定出很多行政上的条条框框,限制银行的所作所为。诸如,为了限制银行间恶性竞争,支票账户不能支付利息、储蓄账户有利息上限;银行设立分行有严格限制;不能将存款投资于股票市场,以免风险过高;设立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为老百姓的存款作担保。还有重要的一条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让银行作出选择,两者取一。为此,显赫一时的摩根财团被迫一分为二,分成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银行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斯坦利银行。
《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及其补充案(1970年)
“二战”后,银行为了绕开法律对商业银行的严格限制,开始通过设立控股公司的途径来涉足其他经营领域。这方面尤其突出的是通过跨地区建立或收购银行,达到跨州经营的目的。当时有很多州,严格限制州内银行及其分行的数目,然而州政府很难控制跨州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于是,控股公司觉得有机可乘,可以在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的情况下,建立起坐落在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并建立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试图跨州运营诸多被禁止的活动。一时间,银行控股公司蓬勃发展。
1956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重申《麦克法登法》对跨州经营和收购银行的限制,重申《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对银行经营业务的限制,规定控股公司只能从事银行及与其紧密相关的业务,而必须脱离其他业务,这其中包括保险业务。归根到底,此法案限制银行控股公司,尤其是辖有多个银行的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活动,又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监控。
1970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补充案,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诸如此类的管制。因为1956年法案只是针对拥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而没有提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所以又发现漏洞,单一银行控股公司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从事多项非银行活动,甚至农业、采矿、房产、批发零售等。1970年的补充案,将1956年对辖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的要求,扩展到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本文摘自《零距离认知华尔街的运筹操作》
本书作者以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纽约联储银行工作的亲身经历,描述了美联储在执行银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种细节。书中穿插了个人的所见所闻和认知感受。本书集知识性、故事性和趣味性于一体,为广大读者了解美联储系统和金融界,尤其是纽约联储和华尔街,提供丰富的第一手的理性和感性资料。读者还可以从书中看到一个留学生的成长经历和一个职业人士的心路历程。本书是金融相关专业人士和高校学生的重要高端参考书。同时对于爱好金融的普通大众,也是一本轻松有趣的普及读物。?可贵的,这还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成功励志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