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世纪美国几大银行法及法规变迁(3)

2014-01-11 15:00:29

  1986年,美联储首次对《格拉斯—斯蒂哥尔法》中的第20条(section 20)进行诠释,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主要从事”(engaged principally)证券业务,但词语用得模棱两可,没有对“主要从事” 作具体定义。美联储便觉得有机可乘,单方面将“主要从事”界定为5%:只要证券业务给银行带来的收入不超过银行总收入的5%,便不算违规,可以大行其道。这其实是在为一些商业银行承销商业票据、市政债券和住房抵押债券等业务大开绿灯。

  1987年,格林斯潘成为美联储主席。在他领导下,1989年,美联储再一次重新解释第20条,将“主要从事”的定量从5%提高到10%,以便商业银行从事股票和债券承销。这类项目所涉及的规模和金额,一般都比前一段所提及的商业票据等项目大得多。

  与此同时,国会一直试图推翻《格拉斯—斯蒂哥尔法》,但每次到最后都遭到众院否决。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焦点,是由谁来主导合并后金融巨鳄的监管,OCC和美联储都欲争霸领袖人物地位,争执不休,不可开交。

  1996年,美联储又再一次采取惊人之举,将“主要从事”的上限进一步提升到25%。这一举动,事实上宣告了《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在分离银行和证券业务方面的无效。任何一家银行控股公司,若想从事证券业务,基本上都可以维持在25%的上限内,银行总还有很多其他业务带来主要收入。这是个重大的解放银行手脚的举动,让银行放手大胆,挺进证券业,达到事实上的混业经营。“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国会不取缔《格拉斯—斯蒂哥尔法》,美联储只好单方面独立行动。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年)

  1999年10月22日,经过25年12次的尝试,国会最终决定废除《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及《银行控股公司法》的限制,取而代之以新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又称Gramm- Leach-Bliley Act(GLBA),是根据提议该法案的三个国会议员的姓氏来命名的。

  新法案允许美国金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可以从事任何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金融业务,而不受到法律约束,从而结束了美国半个多世纪分业经营的局面,宣告混业经营的正式到来。新法案出笼前,《格拉斯—斯蒂哥尔法》等限制经营的法案,已经日益遭到侵蚀,支离破碎。新法案一劳永逸,彻底放开,允许金融全能公司的存在和运作,并定义这类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取代过去的“银行控股公司”的头衔。

  新法案确立美联储为伞型监管者的领导地位,而确定其他监管机构为职能监管者地位,对监管部门重新作了定义,这也是该法案的重要里程碑。在该法案下,美联储为总协调,OCC负责联邦注册银行,美联储和州政府银行厅(SBD)负责州注册银行,FDIC负责未加入美联储系统的州注册银行,SEC负责证券业务,州保险业监理署负责保险业务。每个职能监管机构的职责同过去相差无几,只是美联储独占鳌头,依靠总协调的身份触角广为延伸,驰骋各大疆场。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末最重要的金融法案,它正式结束了大萧条时代的理念和产物,肯定了新的金融时代的到来,审时度势地将美国金融业纳入世界的范畴,增强了美国金融业的综合国际竞争力,为21世纪美国金融帝国翱翔世界奠定基础。

本文摘自《零距离认知华尔街的运筹操作》


   本书作者以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纽约联储银行工作的亲身经历,描述了美联储在执行银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种细节。书中穿插了个人的所见所闻和认知感受。本书集知识性、故事性和趣味性于一体,为广大读者了解美联储系统和金融界,尤其是纽约联储和华尔街,提供丰富的第一手的理性和感性资料。读者还可以从书中看到一个留学生的成长经历和一个职业人士的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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