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殖民主义”:对谁有利,对谁有害?(5)

  确保当地人以某种方式受益于这种关系的责任,完全落在殖民地国家政府肩上。假如殖民者能费尽心思确保它们只投资于拥有致力于民主政府的国家,倒是好事。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尽管有这些方面的考虑,一些研究发展问题的专家,如来自哥伦比亚大学的著名学者杰弗雷R26;萨赫斯,依然认为新殖民投资利大于弊。的确,历史发展表明这些投资对于殖民地国家会产生一些长期正面的影响,尽管效果取决于殖民国家。当英国人管理这些国家和疆土时,他们通常建立一套与本国类似的法律制度,这套法律制度以源自大宪章的通用法律传统为基础。这一法律传统强调个人的各项权利,并允许通过案例法逐步发展完善。相比之下,法国和德国殖民者严守自己的法律传统,主要源自国内的法律制度,其前身包括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这些法律条款更为抽象,只要法官和统治者觉得合宜,就可以自己解释这些条款。

  在后殖民时期,具备通用法律体系的国家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他们被强势或腐败个体为个人私益而颠覆的可能性也更小。因此,经济体系发展得更完善,这种发展反过来为资本市场及经济增长提供了很好的支撑。变成殖民地国家并非一定对自身有利,但从以前的英属殖民地来看,这至少遗留下一笔有用的财产。

  这一皆大欢喜(抑或结局差强人意)的例子不可能在新殖民浪潮中得到复制。对先行者而言,他们目前正在拓殖的国家历史上曾经是殖民地,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正常运行。这些殖民者不可能废除已有的各种制度,从而建立自己的机构。即使他们有这一能力,这些机构可能也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经济发展。海湾国家法律制度通常是在宗族和伊斯兰法律基础上发展而来,宗族法律和伊斯兰法律没有一项特别有利于企业家精神的建立或金融市场的发展。

  这些发现恰好符合当今经济学类书籍共有的一个极为流行的观点。该观点的核心是,发展中国家从进口经济体制中获利,例如自由市场、强烈的产权意识,还有富裕国家对投资商的保护。到目前为止,一些发展中国家将自家的领土变成了经济实验室,用于实验那些今后可以广泛应用的试验性政策,就如同印度的特别经济区,还有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另一些国家通过和发达国家的企业联合办公司的方式,允许外国实践慢慢渗入本国商业环境。

  的确,即使最典型的殖民方式—通过购买或其他手段来控制他国土地—在适当的环境下也能提供帮助。经济学家可能会反驳说,例如从19世纪早期的海地革命开始就以小自耕田为基础的海地农业,也将从收购中获得好处。外企可能将那些小块土地连成大型农田,使用现代化设备进行耕种,释放出更多的劳动力以从事资本集约、高价值的职业。用这种方式,殖民主义将帮助发展中国家进入技术阶梯的上层位置,摆脱家庭小块耕作、只能维持生计的农业方式。

  当然,那些人中有很多人宁可紧紧地守住自己的土地。然而,危险始终存在,那些外企和外国政府会沉迷于一些在它们自己国家不被容忍的行为—过度开采本地资源而不考虑长期的经济效益。毕竟,它们实质上就是些唯利是图的企业。就像曾处于鼎盛时期的德属东非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一样。

  在新拓殖的那些地区,被殖民国家的民众对新殖民主义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一目了然。他们的反应决定着这种殖民关系的未来,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相关国家的未来。

  

本文摘自《全球经济12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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