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14)

2014-08-03 13:42:32

  近接驻你市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1990]能源超建司财字3号《关于天生桥至广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的请示》(已抄你局)。对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因此,天广输变电工程中签订的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以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货物运输等各项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的问题。至于印花税的负担,已考虑到同一资金在周转使用中多环节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因而采用了低税率、轻税负、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征收原则,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并不区分其资金的性质或来源。因此,合同所载金额不分内资或外资,均应按规定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另外,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的问题,请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直接询问财政部门。

  摘自国税地函[199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法规,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19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19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法规同时废止。

  摘自国税油函[1994]13号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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