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12)

2014-08-03 13:42: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吉林化纤法人股股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信总报[2005]132号)。现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法人股股权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5100000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已经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长法执字第386-5号裁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出让方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摘自国税函[2005]7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摘自财税[2006]104号

   二、电力、燃气、水、石油的生产和供应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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