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18)

2014-08-03 13:27:21

   三、运输业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摘自国税地[1989]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缴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摘自财税[1997]56号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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