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法规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法规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摘自财税[1997]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19)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