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有话好商量(7)
寻求利益。只有讨论彼此间的共同利益,谈判才能富有成效。在正式谈判开始之前,我们应当先有个“热身”,共同审视一下各方的利益,比如协议应该包括哪几个方面?双方在其中的利益分别是什么?而不是一上来就搬出自己单方面决定的方案--知道对方一定会让我在方案上作出让步。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常碰到彼此互不相同但并非冲突的利益,这样的分歧能够得到解决。某家公司出于税收考虑,不希望资产登记在账面上,而另一家公司为了规范却希望账面资产有所增加。双方共同协商则发现彼此的利益具有互补性,交换立场倒在其次了。审视共同利益还能制造合作气氛。
非此即彼还是多种选择
限制对方的选择是一种强制手段。即使我没有在谈判之初就抛出我的立场,我仍可能把谈判看成逐步缩小你选择余地的过程,最后让你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我只给对方有限的选择,拒绝考虑更多的选择余地,必然会引起对方的反感。
律师常把事情简化为法律问题,或把复杂情况轻描淡写为“只是钱的事”。留给对方的选择余地越小,对方的被迫感就越强。
创造多种选择。如果谈判双方能提出大量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不过早下定论,谈判就能取得良好的实质性效果。可供选择的方案越多,协调不同意见的机会也就越大。
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实质性成果会更有价值,其过程也不带有强制意味。这两种情况都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使对方屈服还是心悦诚服
使对方屈服本身就带有强制性。在多数谈判中,一旦明确了立场,作出了决定,并把选择余地缩小后,双方便开始争论他们愿意或不愿意做的事。讨论的话题便是一方拒绝做另一方要求的事。说得直白点,这就好比一个店老板说:“那辆二手自行车少于75美元不卖。”而一位感兴趣的顾客说:“超过45美元不买。”如此一来,谈话兜来兜去,无非是一方迫使另一方让步。“你最好现在就脱手,要不然还得放一个冬天。”“你要是这个周末想有辆自行车用,你就只能买这辆。星期五晚上别的店可都不开门。”
这些手段本身就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们将立足点放在对方的意志力上,而不是放在对方的理性思维上。当我们采取这种手段时,我们不是在理智地探讨实际问题--自行车的价格,而是试图削弱对方的意志,使对方无法拒绝我们的要求。
本文摘自《哈佛最为权威的沟通著作GettingTogether中文版》
每个人都会面临至关重要的人际关系问题,即使是生活在孤岛上的鲁滨逊R26;克鲁索也要和仆人“星期五”打交道。人们就像婴儿一样离不开别人。
对于如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我们往往认为:对等原则是一种很好的为人处世方式;维护实质性的利益和保全良好的关?不可兼得;避免分歧对于建立良好关系来说非常重要。
但这些在本书作者看来都是误区!虽说关系是双方的,但有一方努力就能改善关系,因为人们的态度会相互影响;实质问题和人际关系都要处理,但千万不要把两者缠在一起;自始至终一团和气的人际关系是不现实的,我们不可能爽爽快快地解决所有分歧,但是我们可以做出选择,改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