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公平
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把分配效应(distributional effects)排除在有关市场的成功或失灵的判断之外。在教科书的用法中,市场失灵一词通常被限定为偏离竞争均衡和严格有效的(帕累托—有效的)结果;而从狭义上讲,市场失灵尤其把这种偏离排除在分配公平之外。然而,这种排除通常伴随着承认:甚至是功能优良的市场的分配结果也许与社会公认的公平标准不一致,或与社会偏爱缩小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过度差别不一致,众所周知,需要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进行权衡(trade-off)的地方,民主制度中的社会共识经常是为放弃一方的某些事物、实现另一方更多的事物做准备①。在福利经济学中,在考虑达到所希望的再分配——使因再分配的收入和置换作用而造成的配置畸形最小化——中不同再分配标准(例如收入税、消费税、补助、失业救济和收入转移等)的相对效率时,才涉及到这种权衡问题。
从一个角度看,把分配不公当做市场失灵的一个例子在理论上是正确的。由此观之,收入分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利益(public good)。自由发挥作用的市场不会产生公平的再分配,因为慈善业所产生的利益不属于捐赠者,也不为捐赠者独占,而是由整个社会加以实现的。如果让市场放任自流,那么,因为通常与外在性、公共产品和市场相关的“搭便车”问题,与社会所希望的效率相比,市场将因此产生效率更差的再分配②。考察分配公平的另一个视角与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失灵完全无关。从这个方面看,上面提到的均衡再分配不论就哪一个伦理规范而言,也许都是十分不公平的。即使市场能够克服早前所描述的狭义失灵类型,但从或多或少的这样的规范的角度看,它的分配结果在社会和伦理方面也许仍然是不被接受的①。根据这些理由,甚至功能完善的市场的分配结果也能够被理直气壮地加以批评。
雅各布·维纳几十年前就指出,能否接受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市场,最为关键的是看这样的市场在普通的“分配正义”的框架内与全体选民“有保留的满意”(tolerably content)的事物共存的程度②;而且,与关注效率问题相比(即利益和成本有多大),大多数公共政策决策通常恰恰更关注分配问题(即谁得到利益、谁支付成本)。因为本书的主要目的是把市场缺陷与非市场矫正的缺陷进行对比,分配不公将被包括在过错之中。
本文摘自《市场失灵不一定非政府救市》
作为美国的民间智库,兰德公司享誉全球。其研究成果在美国乃至全世界都有一定的权威性。本书是该公司最著名的研究成果之一,主要论述经济政策制定的根本问题,即在经济体制的运作中,如何在市场和政府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