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27)

2014-08-03 12:58: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信所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述原中国电信所属的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属的120家分公司属地整体并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和网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公司)。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摘自国税函[2004]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将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电信公司进行重组改制,新成立的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6省电信有限公司),其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上述6省电信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注入到新成立的电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6省电信有限公司资产和负债及购买集团公司总部部分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上述6省电信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已贴花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的,不再贴花。

  摘自国税函[2004]432号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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