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经国家国资委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按“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方案对其所属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十省(区)电信公司业务和资产(以下称“十省区公司”)进行了重组。具体方式是:先由集团公司在上述十省(区)新设全资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在对十省(区)公司电信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后,将拟上市资产、负债和权益注入目标公司,再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最终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的有关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在十省(区)设立的目标公司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十省(区)公司拟上市资产、负债注入到目标公司和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十省(区)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省(区)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摘自国税函[2005]489号

  

   五、其他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问题

  1.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28)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