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与不得扣除项目(1)

2014-04-04 12:36:56

    一、基本原则

    【新法条款】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法解读

    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这三条太重要了,所有税前扣除事项的衡量都离不开。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新法解读

    符合常规、必要的、正常的。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再如,新建的办公楼装修,墙上是挂一幅普通的装饰画呢,还是挂一幅明清的名家手笔呢?还有,企业老总住月租几万元的别墅,职工住月租几百元的宿舍,哪个合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新法解读

    不征税收入,只有新法第七条的三项,不包括免税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新法解读

    销售成本是指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和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因此,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准则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计算口径不是直接对应。

    ◎旧法规定

    国税发[2000]第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同时,国税发[2004]第82号文件规定:取消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审批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新法解读

    费用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旧法规定

    国税发[2000]第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字[2000]第25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第0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新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进项税,没提已交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成本。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本文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全书最大的特点是理论结合实际,做到实务、实操和实用。2007年3月和12月,国家先后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书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各地进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的基础上,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按照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编著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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