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节:“夫妻看黄碟”案调查(2)
派出所的干警则向记者描述说,当晚,他们在接到有人看黄碟的举报后,就来到举报所称的地方也就是这家诊所,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就敲门进去。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尚未授警衔,确实没有戴警号。在张双树父亲开门的时候,民警尚继兵即向张父出示了上岗证并表明了身份和来意。但当警察欲收缴黄碟时,遭到了“喝了酒”的张双树的辱骂和反抗。尚继兵说:“当我正要拣起被张妻扔到地上的黄碟的时候,张双树从房角拿出一根粗大的木棍,站在床上朝我的头砸来,我用左手一挡,棍子打在我的手背上,特别疼。”之后,他们就报告了所长,将张双树连同机器和黄碟带到了派出所。
当地警方认为,他们接到有人播放黄碟的举报后就进行调查,符合《人民警察法》关于有警必出的原则。在发现黄碟时,他们按照公安部关于“应当没收淫秽VCD,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规定,收缴黄碟,并追查黄源,这是完全合法的执行公务行为。
当地一位司法干部告诉记者,要追究张的妨碍公务罪,公安局至少还得从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方面加以证明:一是当时去的人是否是人民警察;二是是否表明了身份。
关于在场人是否是警察的问题,公安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一直在派出所工作,也执行民警的职务。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以没有授衔。
关于程序是否合法,另外一位干警私下里认为,要证明自己当时出示了证件并表明了身份,确实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一位律师称,如果警方不能从程序和主体上证明自己的合法,则张双树妨碍公务罪的指控很难构成,因为妨碍公务罪的前提必须是公务合法。
另外还有人提出,事发时间是8月18日,在两个多月后,公安局突然将张双树刑事拘留,这是公安打击报复的表现。但警方对此的解释是,实际上,他们在事发后一直调查,其中经历了分局法制科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加上中间经历国庆长假,因此直到10月21日才将张刑事拘留。
提到刑事拘留的来历,公安分局高局长告诉记者,实际上,在拘留前,他们已经将案卷送当地检察机关看过,检察长也表示没问题,可以批捕。对于检察长原来表态同意逮捕后来正式决定时没有批准,检察院的一位官员说,这是对案件负责。
目前,虽然张双树已经被取保候审,但警方仍在加大侦查力度对此案进行侦查。他们对记者特别强调,该案的核心焦点不是警方是否应当干涉夫妻看黄碟的行为,而是对张打伤民警的行为进行调查。派出所贺所长说:“对这个案件,我们问心无愧。”
延安市宝塔区政府代区长祁玉江表示,媒体关注该案并非坏事,关键问题是有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办案。祁玉江说:“在经过认真调查后,如果是公安部门的错,则要勇于承认和改正错误,但如果公安部门没有错,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要依法严肃查处。”看来此案尚未了结。
(20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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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一次多赢的报道
陈杰人
我万万没有想到,小时候在我心目中那么神圣的延安,我竟然是以一种如此特别的原因完成了去那里的初游。
我也更没想到,因为同一个事件,我会在短时间内两次前往近千公里外的延安采访。
2002年8月20日,陕西当地媒体《华商报》以《夫妻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派出所辖地内的一起案件。其基本意思是:当地一张姓农民夫妻俩,18日晚上在自己家里看黄碟,被接受举报的派出所民警上门检查,在收缴黄色光碟的过程中,张某与警察发生冲突,后者将张某强行带走。
报道引出了一个有趣的话题: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对于这类行为,警察有没有权力或义务进行制止和查处?
本文摘自《底线》
底线:新闻背后的真相
独家爆料,揭秘新闻背后的故事:谁见证了“文强老大”的最后四小时?谁先知先觉以租代征近三万亩建高尔夫球场?谁“谋杀”了温州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的村主任?谁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谁见过“处女嫖娼”?谁亲自揭开松原高考舞弊案?谁将上访者被抓进学习班?谁让洱海成了富人的后花园?谁无意间戳到了医改的痛处?……什么是百姓安身立命的底线、什么是媒体工作者的底线、什么是触及底线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