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节:麻旦旦处女嫖娼案(2)

2013-12-10 12:26:29



  一位法学家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既然这样,财政支付只是一个暂时的行为,最终的赔偿责任还是落在违法执行职务者本人的头上。他说:“如果担心赔偿数量过多而不规定赔偿,只能说明立法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信心不足。这只能对违法行使职权者造成纵容。”

  有人在网上发表文章评论说,精神损害赔偿只在民事法律中体现,而被排除在行政法之外,这是我国国家机关特权思想的体现。因为这样的规定明显背离了公平的原则,而法律本来是追求公平正义的。

  记者曾经在网上做过一次小调查,在回复的126人中,只有一个人表示无法把握,其他的人全部赞同国家赔偿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还有近80%人认为,不仅是精神损害赔偿,其他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国家赔偿都应该涵盖。

  二、《刑法的疏漏》

  当“处女嫖娼”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有人主

  张麻旦旦应提起民事诉讼,向有关办案人员直接索赔;有人主张麻旦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要求追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罪的同时,向逼供者主张民事赔偿。

  办案人员是“执行职务”,其行为后果由所属单位承担,因此,直接索赔不可能得到实现。

  那么,麻旦旦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缺陷。”法学专家如是说。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位专家解释说,按照刑法的这条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也就是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人员。而麻旦旦在被讯问的过程中,仅仅是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刑法设立刑讯逼供罪,所保护的范围没有包括普通公民。

  一位律师对刑法第247条的评价是:“事实上起了纵容、保护刑讯逼供犯罪的作用。”  

  三、行政法的尴尬

  在有关本案的争论中,一涉及到逼供者的行为性质问题,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由于警察的行为是在行使职务过程发生的,因此,这种行为的后果只能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给人的印象就是,只要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担心自己个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也至今尚未看到检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犯罪的调查消息。

  一位法学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多大限度的保障问题。“如果将行使职权者的行为不加辨别地归责于国家,势必造成行为人的不负责任。”

  而虽然国家规定了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但由于对如何处理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很多时候,发生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后,违法者本人没有被追究个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有一个涉案者:雇佣司机。这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公安机关随意让诸如雇佣工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办案。这种行为的责任该如何确定,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这种现象,有人一语道破天机:有时候,警察不便亲手刑讯逼供,就指使一些临时工去打人,以为这样就可以逃脱惩罚。

  “处女嫖娼”索赔案二审已经庭审结束,对结果人们并不乐观。但我们仍然希望,麻旦旦们将来面对的,不只是法律的疏忽、尴尬和缺陷。作为国家主人,麻旦旦们的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作为麻旦旦们的“公仆”,他们的违法行为理应遭到比常人更严厉的处罚。

  (20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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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手记:无奈的匿名

  陈杰人

  在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历史上,“麻旦旦”三个字注定会成为一个永难抹去的铭刻,而她曾被判赔的74元,也注定会成为国家赔偿制度史上一个永远的耻辱。



本文摘自《底线》


   底线:新闻背后的真相 独家爆料,揭秘新闻背后的故事:谁见证了“文强老大”的最后四小时?谁先知先觉以租代征近三万亩建高尔夫球场?谁“谋杀”了温州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的村主任?谁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谁见过“处女嫖娼”?谁亲自揭开松原高考舞弊案?谁将上访者被抓进学习班?谁让洱海成了富人的后花园?谁无意间戳到了医改的痛处?……什么是百姓安身立命的底线、什么是媒体工作者的底线、什么是触及底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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