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23)

  1.3 牧业税收优惠政策

  牧业属于第一产业基础经济,对于牧业的支持同农、林业相似,主要体现在基本税收制度中的税收减免政策。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主要适用于特殊社会经济情况发生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1996]612号)

  1.4 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渔业包括养殖、捕捞、渔业服务业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特点是充分利用生物资源自身的生长发育等一系列生理活动的产物来获取产品,并和自然环境紧密结合,相互交融。如果按三次产业划分的话,捕捞、养殖属于第一产业,水产品加工业属于第二产业,渔业服务业(主要指休闲渔业)属于第三产业。2007年,海洋渔业全年实现增加值1 904亿元。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主要目的在于鼓励远洋渔业,对近海捕捞业进行限制。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摘自国税函[2008]850号)

  

本文摘自《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23)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务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导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的有关知识,第1篇和第2篇分别分行业、分地区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第3篇对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介绍。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