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2)

2014-08-06 08:11:00

  3.1.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作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订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摘自财税[2001]30号)

  3.1.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件)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文摘自《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务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导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的有关知识,第1篇和第2篇分别分行业、分地区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第3篇对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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