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税收优惠政策(12)

2014-08-05 20:12:22

  主要类型有:

  (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 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 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 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本文摘自《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务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导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的有关知识,第1篇和第2篇分别分行业、分地区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第3篇对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介绍。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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