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你局来文中反映的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1996]399号
解析:本复函规定高寒边境地区津贴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澄清了“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这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