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源税的部门规章(23)

  (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税款的解缴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解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扣缴义务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其代扣的资源税款,并报送代扣代缴等有关报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一)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

  (二)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三章  资源税的部门规章(23)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