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源税的部门规章(24)

  (三)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按照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购货单位:

  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旗、区)×××单位,税务登记号为×××,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其销售的矿产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章)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此证明的有效期限内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均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 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三章  资源税的部门规章(24)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