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花税的基本制度(6)

  第六节 征 收 管 理

   一、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摘自《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摘自《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摘自《印花税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摘自《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汇贴或汇缴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摘自《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摘自《印花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摘自《印花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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