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53)

  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后,应按月将审批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办理上述审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对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受让方的章程。

  (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摘自国税函[2004]9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三章  印花税的部门规章(53)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