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10)

  

   1.1.2 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1.2.1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发[2000]3号文件有关国家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现提出具体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是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其他工商企业不同,它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因此,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

  国家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形成若干个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抗衡、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应对加入WTO参与国际农业竞争的需要。通过重点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必将有力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 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 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 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 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本文摘自《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10)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务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导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的有关知识,第1篇和第2篇分别分行业、分地区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第3篇对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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