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察与完善制度(1)

2013-11-16 10:23:17

    在一浪接一浪的炒买炒卖、企业倒闭、停牌和合并潮中,立法局终于在1974年2月13日三读通过证券法草案,是为《1974年证券条例》(Securities Ordinance 1974, 简称《证券法例》)及《1974年保障投资者条例》(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dinance 1974, 简称《保障投资者条例》),希望拨乱反正,恢复市场秩序(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9731974)。
    由于《证券条例》对股票市场的发展极为重要,我们有必要深入一点谈谈。事实上,该套由13个部分(parts)组成,并分为150个分节(clauses)的《证券法例》,具体而系统地勾勒出证券买卖手续、交易所角色、证监会权责、从业员操守、业务汇报、账目审计以及纪律处分等各项规章和守则,对日后股票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以下且让我们粗略地介绍这部颇为全面法例的一些重要章节。
    第一部分为内容前提(Preliminary Provisions)。这部分除了给法例定下“简称”(short title),以便日后引述外,还对法例中使用的一些名词如证券经营、证券商、承包商等作出界定,至于法案中讨论到的人、事与证券的关系,也有基本的介绍和交代。
    第二部分阐述证监处(Securities Commission)和证监专员(Commissioner for Securities)的权责。条例为证监处及证监专员的成立,奠下法律基础,至于证监专员的委任及罢免,同样交代得十分清楚。其次,条例还就证监处的财政开支及员工招聘等,订下了明确的指引。
    第三部分触及交易所(Stock Exchanges)的地位。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未经财政司或港督批准,不得擅自开设交易所。如有违反,证监专员有权查封并没收相关财物,并可处以最高500000元的罚款。其次,条例也指出如交易所更改会规及守则,必须事先知会证监处。
    第四部分说明了交易所联会(Federation of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s)的组成、成员资格及权责等。其次,条例也对该联会的功能、主席的委任和联会评议会(Federation s Council)成员的轮替等,作出详细指引。
    第五部分是关于证监处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ttee)成立和权力的问题。条例不但赋予纪律委员会调查一切不正当证券买卖的特权,也给予上诉聆讯及拒绝发出业务经营证明书的权力。除此之外,纪律委员会也有权传召证人及订定会员守则。
    第六部分是登记证券商、投资顾问及代表(Registration of Dealers, Investment Advisers, and Representatives)事宜。根据法例的规定,证券商、投资顾问及代表,必须向证监处登记,并提供现金保证金及银行担保,而证监处则负责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出相关的证明书。任何不履行债务的证券商、投资顾问及代表,均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证监处则有权管理赔偿基金。
    第七部分与文件记录(Records)有关。任何已登记的证券商、投资顾问及代表,必须将证书及经营文件保留,并在有需要时让证监专员查核。如果经营地点及业务有改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更新。
    第八部分着眼于证券买卖(Trading in Securities)。法例规定证券商在买卖证券时,必须详列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价格及条件等资料。其次,法例也严格禁止证券商公开“兜售”(hawking)证券和从事一切期货交易、买空卖空等具欺诈成分的证券投资业务。除此之外,法例也严格规定证券商在未得到客户授权前,不能擅自拿取客户的证券作抵押。
    第九部分涉及会计及审核(Accounts and Audit)问题。法例要求证券商保留一切营业账目,并由专业持牌会计及核数人员根据相关法例如实汇报,而有关的账目必须呈交证监处,以便核对。证监处有权委任独立而专业的审计人员,查核相关证券商的账目。如证监处有疑问,相关证券商必须作出解释。任何有意的漏报、虚报、迟报,都属违法。
    第十部分为赔偿基金(Compensation Funds)的问题。法例规定各家交易所必须设立赔偿基金。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拨作基本账户(primary account),一部分拨作储备账户(reserve account)。如有投资者因相关证券公司盗用公款或清盘而无辜蒙受金钱损失时,可以获得适当的赔偿。
    第十一部分针对监督和调查(Inspections and Investigations)的问题。法例赋予证监处委任监督(inspector)并调查证券商的权力,而获委任的监督更有权盘问相关证券商,并要求提供一切文件记录,协助调查。证监处有权查封或搜查受怀疑的相关人士及公司,而任何人士刻意销毁、隐瞒或更改文件记录,均属违法。
    第十二部分为防止不正当买卖行为(Prevention of Improper Trading Practices)。法例禁止任何人士垄断交易(rigging transactions)、造市(false market)、以虚假手法影响股价(affecting market prices)以及炮制误导性陈述(misleading statements)等。其次,法例又就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作出界定,并指出任何人士因其与某企业有联系而获得公众仍未知悉的消息,进而利用该等消息于证券交易上谋利,均属违法。
    第十三部分属内容杂项(Miscellaneous Provisions)。这部分主要就股票经纪(stockbroker)的名词作出界定,藉以防止毫无相关的行业或人士使用。其次,又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意见及订立合约时设下基本条件。至于任何人士刻意妨碍证监处调查、影响受查人士或无法提供相关账目及文件以备调查等,均列为违法,证监处有权作出检控(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9731974)。

本文摘自《香港股史1841-1997》


   香港股市是什么?是投资融资的交易所!是政治经济社会的晴雨表!是国际资本的角力场!一谈到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很多人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极为活跃的股票市场。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那么说股票市场是金融的核心,相信不会有很多人反对。事实上,香港从一个细小而荒芜的小岛,发展成今日的世界第三大股票市场,过程的曲折和多变,实在非三言两语可以说得明白,而深入而系统地去分析金融资本主义制度在香港扎根的始末,却肯定可以填补历史上的空白,为相关的研究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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